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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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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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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依據法律之規定,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註1)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則包含下列:須有權利被侵害、須有損害之結果、需有加害之行為、加害行為人須具有責任能力、加害行為係出於自然故意或過失及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種類
在民法上,侵權行為可簡單歸為下列幾類: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雇用人之責任、定作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一般危險之責任及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等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對象可以是侵害之財物,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或人格權等。而一具侵害對象的不同,賠償範圍亦不同。
財產上的損害
財產上之損害係指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去之利益。而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方式為: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非財產上的損害
非財產上之損害係因受損所致精神上或肉體上之痛苦。而非財產上之損害的賠償方式則為:人身損害依具體情形定賠償之數額、財物損害依據當前法律無法請求。
人身之損害
人身之損害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類。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者,對於其因此而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需求,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其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等,其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另名譽受損者,可請求回復之。(註2)
參考書目
註1:李淑明,《民法基礎五講》,台北:元照,2013年7月,頁155-188。
註2:蔡佩芬,《法學緒論》,台北:元照,2011年10月四版,頁169-183。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侵權行為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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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