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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不服從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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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要
公民不服從泛指公民認為現有的法律具有道德上的瑕疵以及不公平性,出於守護更高的理念,而採取不合作和非暴力的抗議、反動行為,並接受因為不合作運動違規而遭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是運動現場軍警的粗魯對待。例如:印度聖雄甘地(Mohandas K.Gandhi),很成功的運用不合作主義來對抗英國對於印度的壓榨統治。1960年代美國的非裔民權運動,在民權鬥士金恩博士(Dr.Martin Luther King Jr.)的帶領下,公民不服從也同樣被成功的運用,以爭取黑人的權益。(註1)
技術與手段
公民不服從的基本要求便是理性和平,抗議者可以藉由在不傷害他人情況下,蓄意觸犯某項法律,例如:以群眾人數優勢佔據街道以達到阻塞的效果,或者是違法占據某些重要設施,透過阻礙正常的辦公來引起注意以宣傳某些法律或政策的不合理與不公平,佔領華爾街即是公民不服從運動中,非常成功的佔領案例。
通常參與運動者被要求遵守下列不服從運動的守則
1. 公民抗議者,不懷有惡意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還擊。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只配合運動訴求的口號予以呼喊。
7. 抗議公民不向國旗敬禮,面對官員,也不能對其侮辱。
8. 在抗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註2)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公民不服從
英文關鍵字:Civil disobedience
參考文獻
註1:葉正。社會學詞彙。台北:風雲論壇。 P.50
註2:易珊如。論公民不服從在代議民主下的合理性;碩士論文。桃園縣:中央大學。 P.41~P.44
相關教學資源(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content.jsp?rno=16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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