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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創制與複決權
詞條名稱:創制與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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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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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
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在直接立法的國家,對於普通法案傾向任擇複決,因其目的在於補救立法機關立法上的失當。簡單來說,複決權係指人民依據投票之方式表達其意見,決定是否同意議會所通過之法案。而複決權又與創制權相輔相成,此兩類權利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註1)
公民投票
而最廣義的公民投票係指公民直接對人或對社會議題、法案等事,以投票表達意見,依據公民投票所涉及之決策議題可分為超越憲法的公民投票及憲法下的公民投票,前者源於國民主權,如:制憲公投,而後者則以憲法之規定運作。(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17-319。
註2:林又蓁,<公民投票制度之研究─以我國首次實施公民投票為例>,民93。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創制權、複決權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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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