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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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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
參政權,是為人民參與國家意見之權利。藉由參政人民可參與國家統治權的行使。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故我國學說上大多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權利合作為參政權,同時包含被選舉權。參政權一詞其廣狹義實自有其不同之處,以最為狹義之解釋來談參政權,其指憲法第17條規範之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中所強調之被選舉權,另外依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狹義的參政權亦包含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而廣義來看,參政權包含上述之各式權利,然須以言論實踐,因此最廣義的參政權亦包含言論上之自由。
而參政權依據權能區分理論,其可分為行使政權之權及行使治權之權兩類。人民行使政權之作法又可分為選舉罷免權及創制複決權兩類,前者係為對政府人權或民意代表等人之控制權,而後者則是對政府決策及立法管制等事之控制權。而人民參與治權則是指一國國民符合法律所訂之一定資格,則可參與國家相關政務運作。(註1)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12-316。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參政權
英文關鍵字: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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