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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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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一詞實際上可作為兩層意涵,狹義上指審判獨立,亦即法官在行使其職權的獨立,而廣義上則包含司法部門的獨立,此即是強調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行政權之外,依據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狹義的司法獨立係指審判上之獨立,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僅依據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外在力量之影響。而此指之「法律」並不包含行政機關依照法令所作之「行政解釋」或者是「政策性指示」等。(註1)

司法獨立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對於法律上之爭端處理,事先即在程序法規中明確指示、界定期管轄之法院。

政府中立原則

作為法官應超越黨派,在行使職權時,不可因當事人的黨派隸屬或其他原因而有差別待遇,亦不可以任何黨派之政見作為評斷、考量之因素。

法官的身分保障

依據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由此可知法官受憲法保障,非因法律則不得任意免職。

司法預算獨立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之規定,行政院對於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僅可加註意見,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自治

法官自治一方面為防止司法行政對於審判權可能之影響,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以使司法獨立能真正落實而不受到濫用。(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18-420。

註2:司法院,關於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7。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司法獨立

英文關鍵字:Judicial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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