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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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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目錄

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

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係由15名大法官組成,經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大法官其中一為司法院長,一為副院長,而院長之職權可約略概括為院務的綜理、主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決自治法之障礙及出席院際會議等等。

而關於司法權所包含之內容,則可以類化為民事審判權、刑事審判權、行政事件審判權、公務員懲戒與違憲審查權等。司法權具有集中性,又稱為不可分性或專屬性,此指司法權集中於一司法系下,而不是由其他國家機關所共同執掌。相對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係為國家整體秩序與正義觀等,求其統一性,因而司法權較無中央、地方區分之概念。(註1)


大法官的職權

大法官的職權可簡單劃分為下列:

法令統一解釋權

為確保法安定性,全國統一之法律見解實為必要,因此憲法將法官作為國家法令之詮釋者,以化解各方歧異。

憲法解釋權

大法官要務之一即為澄清憲法之真意,審查各級法令之合憲性,避免對於人民基本權之過度侵害。

違憲政黨解散權

依照防禦性民主之理念,民主法治國理應防範破壞憲法秩序者之存在,因此憲法特別賦予大法官解散違憲政黨之權力。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大法官行使違憲審查權後所作之決議,對全國人民及各機關皆具有普遍之效力。(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12-417。

註2:司法院,關於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6。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司法院

英文關鍵字:judicial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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