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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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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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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本質
地方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具有權力及能力自我負責的方式,規範及處理地方之事務。由此來看,地方自治實有其特徵(註1),包含(一)實施地方自治的組織必須具備法人的性質,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上與國家並不相同,而是一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之組織。(二)地方自治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始可實施。(三)地方自治團體必須有練即能力處理地方之事務,且享有一定事務之管轄權突顯與國家管轄領域之不同。(四)地方自治團體需能以自我負責之方式處理地方之事務。
學說
固有權說
固有權說強調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之權限為本身所有,非國家所賦予,正如同一般人民享有的基本權。
承認說
承認說又稱傳來說,以為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非固有之,而是由國家所有,而基於因地制宜的效率等因素考量,將其交給地方自治團體。
制度性保障說
制度性保障說將地方自治視為憲法保障的制度,具有憲法位階,而國家不得以立法或其他方式侵越地方自治權,且更應積極地創造有利地方自治發展的制度空間。
住民主權說
住民主權說源自於國民主權論,為使國民主權能真正落實,因而強調最接濟各地住民之地方自治事務,應交由各住民自行決策。
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屬於一公權力主體,屬行政法上之公法人,而憲法將部分行政權與立法權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使其在地方事務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權限。(註2)
參考書目
註1:羅秉成,<從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論地方自治之保障>,1994。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28-430。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地方自治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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