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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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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當前我國將夫妻財產制化分為三類,分別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而夫妻財產制的訂立、更變或廢止,皆須使用書面向地方法院登記,否則無效。此即是說,在未約定與登記的情形之下,任何第三者都不勝夫妻財產關係約定之約束。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得以契約方式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以他類夫妻財產制。而離婚則夫妻財產制消滅。(註1)


目錄

法定夫妻財產制

若夫妻未依據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依法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將夫與妻之財產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類,由夫與妻獨立所有,個別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以各自之財產對各自之債務負清償之責任,彼此互不關聯。而夫與妻就家庭費用外,可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自由處分。

假若法定財產制因離婚而消滅時,則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現存之婚後財產,減去婚姻存續時所負擔之債務、扣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撫慰金後,若有剩餘,則雙方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將介入調整。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下,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共有。而夫或妻之ㄧ方對於共同財產作處分時,應取得對方之同意,否則該行為無效。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係指夫妻個別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彼此間無任何關連,而婚姻關係消滅後,亦無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註2)

參考書目

註1:蔡佩芬,《法學緒論》,台北:元照,2011年10月四版,頁230-232。

註2:司法院法治教育網,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2.jsp。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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