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婚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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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婚姻大多強調選擇伴侶的自由取向、雙方彼此情感基礎的穩固與否,但對於伴侶的選擇仍有一定的限制。根據社會的不同,而依其特定的風俗、道德與法律方式等,對於配偶的選擇範圍產生一定規範或限制,在該社會文化下,不論男、女,選擇婚姻伴侶不易超脫於該社會所預先設定的範圍,而此範圍即是婚姻市場(marriag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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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交換論而衍生出婚姻市場的概念,由欲找尋結婚伴侶的男女及該社會對擇偶行為的價值、規範共同組成的抽象結構,屬於社會性的交換.不同婚姻市場之間,其結構上之差異對男女選擇配偶具一定影響力。(註1)而社會規範係指在個別社會情境下個人行為表現的準則,而一般社會規範主要分為民俗(folkways)、民德(moral)、及法律(law),而個人的擇偶行為及受此約束。
民俗
指平常生活中的慣常行為,亦即大多數人習以為常的行為模式,也代表著社會所期待個人表現出的行為。例如在我們所處的社會中男方年齡較女方大為普遍的現象,若非如此,則可能引來他人奇異眼光。
民德
對個人行為的約束力較民俗大,關乎個人在道德層次上對於是非善惡的評判基準。例如在過去台灣農村社會中,若女子未婚懷孕,被社會視為違反道德,社會將對其或其家庭施以無形壓力,甚至可能使該女子無法再繼續待在該社群中。
法律
係指運用政治上的權威而致病的準則,對處在該社會下的個人具有強制性的功能,若違反,則將遭到懲罰、制裁。例如我國民法第985條規定:「有婚偶者不得重婚」,假若重婚則將違反此發條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註2)
註1: 張榮富(Chang, Jung-fu)著,《婚姻市場對擇偶偏好的影響--以臺灣、香港與南韓為比較》,來源期刊:思與言,卷期:47:3 2009.09,頁次:頁151-193
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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