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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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係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虐待行為,其相關人範圍包括配偶(舉凡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皆是)、親子、手足、姻親等,所指之暴力施加範圍則包含身體、言語、精神、性虐待、經濟控制等皆屬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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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註2
身體虐待
身體虐待係指徒手或使用器具等外物來傷害當事者。舉凡推、拉或踢打當事人、持物品對當事人身體造成損傷等攻擊行為皆屬之。
情緒虐待
情緒虐待係指以言語上的辱罵、行為上的騷擾或其他手段威脅傷害當事人或其家人、朋友等,破壞其個人所有物,或阻止其正常生理作息,如睡眠等而造成當事人情緒上之不穩者皆是,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觀賞情色相關資訊,或其他使對方感到不舒服、不適切的性對待等
經濟虐待
在經濟面上控制當事人,使其喪失經濟自主權,而被迫忍受施虐者的傷害。註3
註1:王振寰.瞿海源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臺北:巨流,2009三版)。
註2:全國法規資料庫: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
註3:現代婦女基金會:拒絕家庭暴力,http://www.38.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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