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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實質正義
詞條名稱: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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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
實質正義
所謂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
*法令有明定者從其規定。如解聘教師的理由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條件(教師法第14條),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其理由與該法的規定條件不符,即不具實質正義。
*法令未明定者。則以學理或道理來判斷之。如教育行政的目的為何,法令並未有所規定;但就學理或道理來講,其目的應在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因此任何教育行政決定或行為的結果,如能提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不能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不具實質正義。
實質正義舉隅
教師法規定,教師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得被解聘。解聘教師如基於這些理由才符合實質正義。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2. 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5. 售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文獻
謝文全(2009)。教育行政學。臺北市:高等教育。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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