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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教育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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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權

教育以使人達到自我實現為目的,作為自由教育環境下教育實施之標的,我國於1999年施行教育基本法保障教育基本權,並將定位為「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而教育基本權所欲保障之背後意義實與憲法之最終目的相同皆為人之自我實現,然,教育基本法特別聚焦於教育基本權之上,並以此作為其建構之基底。而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以此作為實踐教育基本權之基礎。(註1)

教育基本權之概念

過去在長期受到戒嚴的國家主義影響下,傾向將「教育基本權」稱為「受教育權」,而後受日本之影響,「學習權」之漸見於近年的教育改革,相對於「受教育權」,「學習權」更為積極地表現以人為主體之概念。而「學習」,實為人之自然潛能之一,學習的好奇心使人從自我向外開展、出發,進而與外在世界連結,彼此感應,再而達成自我實現之目的,充分開展自我。由此可知自我實現與學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雙向式的因果互動」,此即是說人在追求自我實現的過程中,自然而然的渴望學習,而學習又使人格開展,藉此達到互動。以此做為教育之本質,教育基本權所欲保障之核心,透過人的自我實現與學習達到實踐。惟須注意兩者間雖互為因果,但學習只作為教育之方法,而非教育之目的,其目的實際上是為促使個人的自我實現之最大可能性。(註2)

參考書目

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28-345。

註2:許育典,<教育基本權>,《月但法學教室》,17期,2004年3,頁34-41。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教育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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