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教育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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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正義(justice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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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育的作為和資源分配能夠符合公平合理,尊重個體發展和權利,避免個體受到差別待遇,使個體在機會平等的環境下發揮其潛能和教育價值。
正義本質上具有公正、公平、正值等意涵。「正義」觀念使用由來已久,可追溯到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倫理學,認為德行是達到一種目的(即幸福)的手段,人類的善是靈魂在一個完美的生活裡依照德行而活動,而正義包含的不是平等,而是正當的比例,只有在某些時候才平等,此種觀點與功利主義把「正義」解釋成「平等」是不太一樣的。而現代思想家愈來愈多將正義作為評估社會制度的道德標準,被視為社會首要價值。美國哲學家(J. Rawls)在《正議論》(Theory of Justice)一書開頭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社會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地,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們如何的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基本上,正義乃是從整個社會制度處理最初的不平等,盡量排除人為或自然因素對於人民的生活造成的不利。因此,正義是建立在個人權利得到尊重的基礎之上,人人享有平等尊重的權利。教育發展受到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影響,導致個體受到教育機會產生不平等的現象,尤其居住於文化和經濟部歷地區,或是偏遠地區的學童,都是屬於弱勢族群,其所享受的教育資源較為有限,為使這些學童能夠享有良好的教育機會,乃有「教育優先區」的建立,透過後天的積極作為,以彌補其先天不利因素,此亦是一種教育正義的實踐。為了落實教育正義,除應倡導建立尊重個體權利信念之外,政府尤應本著正義原則,制定相關教育法令和設計公平教育制度,以保障個人教育權利平等,並積極檢討相關教育制度及措施,凡是有礙於個體不利發展或造成差別待遇都應消除或修正,讓學習弱勢者或經濟弱勢者都享有合理公平教育機會和資源,並有效開啟其學習潛能,應是未來教育發展重要議題。
中文關鍵字:中途輟學英文關鍵字:drop out
註1:吳清山、林天祐 (2005),教育新辭書, p.80-81,臺北市: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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