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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智慧財產權
詞條名稱: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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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人類發揮自我的創意、想法,所衍生出來的產物,即為智慧財產。為了保障個人權益,法律賦予原創者擁有某些特權,任何人皆不得侵犯、拷貝及盜用。
- 根據一九六七年七年七月十四日於斯德哥爾摩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約」,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包含下列各種權利:
- 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 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 人類之發明
- 科學上之發現
- 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 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 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一九九四年四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 商標。
- 產地標示。
- 工業設計。
- 專利。
-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 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其具體內容包括:
- 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
- 司法程序之重製。
- 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
- 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
- 圖書館之重製。
- 時事報導之利用。
- 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
-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
- 正當目的之引用。
- 盲人福利之重製。
- 供試題之重製。
- 公益活動之利用。
- 為播送目的之重製。
- 原件之公開展示。
- 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
- 電腦程式之重製。
- 第一次銷售之原則。
- 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
- 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
- 翻譯之合理利用。
智慧財產權立法之目的
基於造福人類、帶動社會進步的理念下,智慧財產權法制立的目的,是為了讓原創者享有自己的智慧結晶所帶來的成果,並獲得經濟或名聲上的回報,同時也鼓勵更多有能力的人願意付出、造服人群,帶來更為進步、便利的生活。
創用CC
創用CC是一種開放性的公眾授權,目的在於藉由創作者的互助合作,豐富文化的共用資源。我們希望透過創用CC在教師社群的推廣,可以協助教案與素材的創作與流通,豐富老師的教學,讓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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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