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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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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Water right)由於水資源具有隨機性、流動性、不可替代性、功能多樣性,許多國家規定水資源使用權利歸全民所有。政府為有效利用、管理水資源,以維護居民健康、生態環境,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以產權為基礎建立各項水資源管理制度,稱為水權制度。茲以澳洲、美國、智利、中國為例說明如下:

一、澳大利亞的「河岸所有權」制度:毗鄰水體、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有權使用水資源。其特色為:

1.水權與土地所有權緊密聯繫,當土地被出售,水權便轉移到新的土地所有者手中。

2.許可證具有相同地位,沒有先來後到的差異;缺點在於水權不能獨立交易和轉讓。其後修法允許水權與土地分離,單獨出售,以便在市場機制下,做更高價值的應用。


二、美國「用水優先權」制度:由於美國西部較為乾旱,河流水量之年變化率、季節變化率均大,故成立此制度。除有「先來後到」的區分外,水資源須與被灌溉的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同時出售,由於產權界定明確,水價值大增。各區並成立互助組織,直接劃分水權或依據淨用水量來決定水權。水進入貿易市場的先決條件是:必須用於諸如灌溉、開採金礦…等產業活動,且須遵循優先權,按比例取用。


三、智利的共同分攤制: 由水權持有者共同分攤水的短缺,允許以某一地點的水取代另一地點水之使用,使之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例如下游的優先佔用者有權使用上游的水或新水源。智利水法同時規定水的使用權分消耗性、非消耗性兩種;非消耗性用水須保證以規定的水質恢復水量。又分永久性和偶然性(連續性與非連續性)兩種;偶然性使用權如回水、尾水流入鄰近水域時,接受者不需申請水權就能使用。水權交易可讓使用者考慮到機會成本,激發水的其他使用價值,加強節水技術,從而減少資源退化的壓力。此外水的有效利用,也有助於發展農作物多樣化。其交易方式包括:透過法規獲得、競標、或在市場上購買。中國學者建議將水權分為所有權、使用權、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四種,使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以兼顧效率與公平性。分配過程以水價為基礎,並減少灌溉、水產、電力、航運等資源處置權重疊現象;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即為這種分配機制下的具體模式。


出處:

1.傅春、胡振鵬,國內外水權研究的若干進展,江西省南昌大學水利系 。

2.A1fred L.Birch and R.Bruce:Water Conservation and TransferableWater Rights, Australiaand Alberta。

3.http://www.chinawater.net.cn/CWR_Journal/200006/21.html

4.黃金平、鄧禾澳,(2002),美水權制度對構建我國水權制度的啟示,重慶大學法學院。

5.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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