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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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
法治國的基本主張主要再要求國家統治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之約束。憲法及法律的作為國家權力的運作劃出法的界線,使其無法恣意而為,而能致力追求正義,進而形塑公平正義的社會。(註1)
從歷史的脈絡來看,法治國原則的概念在發展上主要有兩個演變、轉折:一是由過往的「自由法治國」變為今日的「社會法治國」;另一則是由過去「形式法治國」轉為現在的「實質法治國」。
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從自由法治國道社會法治國的演變與歐洲當時的歷史背景息息相關。在自由法治國時期,當時國家主張無為而治,即所謂「夜警國家」,國家的首要工作即是維持社會治安,在自由法治國家裡人民認為國家應相信人民可依據其自由發揮能力、照料生活,人民在設護上自由競爭,經營自己的生活,依此特性,自由法治國在社會上的作用相當有限。然,工業革命後,人民之間貧富差距懸殊,社會因而動盪不安,衍生許多社會問題,自此國家開始介入社會生活領域,進而著手處理有關社會正義及安全等問題。
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在十九世紀初的君主專制下,人民為了反對人治而提倡法治,認為國家一切必須完全依照法律而為,強調法律是完美的,人民無論如何都須要遵守法律,強調惡法亦法。而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德國納粹的經驗來看,國家在社會中仍然有可能戕害人民,以國家強制力對人民施以失當的做法,因而開始思考實質的法律意義,強調惡法非法。(註2)
註1: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
註2: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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