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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變法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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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源由

宋在北方和西方雖然無法獲得勝利,但在仁宗(註1.)時期,宋朝的財政卻依然十分富裕,文官也極為活躍,尤其江南出身的盡是逐漸躍登顯宦,大有凌駕華北之勢,如范仲淹(註2.)、歐陽修(註3.)等人即是。因此有「慶曆之治」的局面。但是,由於對外關係的挫敗,這些科舉官僚都有一種屈辱感。此屈辱感慢慢形成范仲淹所謂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以天下為己任的士大夫意識。這種意識也可視為君主抑制須受國家規範制約的倫理觀。不過,這種倫理觀並非求之於經書的釋義,而是求之於歷史的表現。

經過

因此,宋神宗(註4.)即位後,任用王安石(註5.)為相,實施變法。王安石首先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新法的審議機構,然後逐步實施新法。他所實施的新法,以農村政策而言,有青苗法、募役法;商業政策有均輸法、市易法;兵制改革有保甲法、保馬法。此外還有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以及官制改革、倉法、學校制度等。青苗法是以政府的資金低利貸給農民。當時,大土地所有制已盛行,小農民在青黃不接或有不時之需時,往往向地主借錢米,利率高達百分之百。因此政府用平倉的米為資本,以利率百分之二十帶給農民,以免農民受地主高利剝削,防止小農民沒落,又可以增加國家收入。市易法則是將青苗法的原則用於都市,以低利貸款給中小商人,以免大商人剝削。當時,主戶均負有差役之責,即負責保管、徵收、運送兩稅等,若有破損,即需賠償,而且全是義務職,對主戶的壓迫極大。募役法將此差役(亦稱職役)改為雇募制,從主戶徵收免役錢,也向以前免職役的官戶徵收役錢,以此為財源由政府雇人從事職役之事。保甲法則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保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五大保為一都保,設都保正。每一單位負有治安之責,農閒時則施以軍事訓練,以之作為軍事力量的一部分。保馬法是由政府貸馬給農民,平時可用於農耕,一但有事即徵為軍馬,從事征戰。此外,均輸法在於糾正貨物流通的地域不均;農田水利法在於開墾廢田,整頓灌輸用水;三舍法在於學校教育來培養人才;倉法在於將胥吏納入正規編制,負以薪俸,以糾正胥吏的綱紀。方田均稅法在於糾正兩稅之不公,並實施於華北。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宋仁宗、范仲淹、歐陽修、宋神宗、王安石

英文關鍵字:Emperor Renzong of Song、Fan Zhongyan、Ouyang Xiu、Emperor Shenzong of Song、Wang Anshi

出處

李永熾/著。中國全集2歷史中國,1982年出版,頁165~166。錦繡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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