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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療育與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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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育與轉變(Early Intervention transition)

目錄

定義

綜觀早期療育的發展過程,雖然零星、基於人道善意、或試探性服務的提供,是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過就全球的角度來看,其制度化與法制化的發展應該是1980年代以後的事。這種制度化與法制化的發展最為突出的實非美國莫屬。在這種發展的過程,我們也可以看到目前的早期療育服務觀念和過去似乎有些差異。

內容說明

早期療育服務觀念的轉變,似受到以下五方面因素激盪的影響(Harbin,1993):

(一)、相關學者早期療育服務觀念的啟發。
(二)、經驗與能力俱佳實務工作者的創新觀念。
(三)、不同專業領域如醫療、心理學、特殊教育、社會工作等的研究結果。
(四)、社會政治因素。
(五)、家長、服務提供者、州與地方早期療育行政人員、研究工作者等的合作倡導。

我們若以美國99-457公法制定後,早期療育服務所呈現的新形勢和過去的觀念作比較,我們可發現99-457公法制定前的觀念和此一立法的主張間,有十三個方面是不一樣的。

一、接受服務資格

過去早期療育服務只限於服務那些具有可認定的殘障兒童。但目前的立法認為有某些狀況如唐氏症嬰兒,可能一段時間發展正常,但最終會出現發展遲緩。此一立法要求早期療育服務提供者開始為具確定診斷狀況的兒童進行療育。此外,法律也允許各州服務具發展遲緩危險的兒童,且鼓勵各州為三歲以下要是不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的話,會具有確實發展遲緩危險的兒童擴大服務的機會。然而對這部分兒童的服務與否,仍由各州自行斟酌。

二、資格認定

雖然許多州皆界定合乎接受服務資格的兒童之條件,不過過去由於經費的限制,僅對一部分這樣的兒童提供服務。這就導致許多人等著接受服務。但目前所有合乎資格的兒童,都有權得到服務。

三、早期發現

在此一立法之前,大部分早期療育方案並未採行積極的發現特殊幼兒的措施,多僅靠其他單位(如衛生、社會福利部門)將孩子轉介過來。現在早期療育方案有責任實施廣泛且協調良好的發現特殊幼兒之活動,以儘可能早一點找到需要幫助的兒童。

四、服務範圍、服務系統、個別化程度、專業領域、治療

過去當兒童進了早期療育方案,所接受的服務只侷限於那些由方案所提供者。每個單位皆獨立運作,且有提供給合乎資格的兒童之一套裝服務,結果服務就顯得支離破碎。然而,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常要求來自於一個以上專業領域與單位的服務。現行的立法則要求建立綜合、協調、單位間早期療育服務系統。這個系統是由一系列服務與資源所組成,以滿足兒童和家庭的個別需要。這個系統並要求任用一服務召集人(servicecoordinator),以確保服務工作的協調。同時為鼓勵進一步服務的協調,現行的立法也要求來自於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員合作整合所有服務與治療。

五、服務焦點

過去的服務僅對兒童提供。現行的立法規定不僅兒童而且其家 庭,也是合法的服務領受者。此一法律要求為每一服務領受者研擬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IFSP)。過去的評量工作的焦點在兒童,並在不熟悉的環境中評量、且使用的評量工具有時也失當(如運用篩選工具做安置的決定)。現行的立法欲藉評量兒童以及家庭的優勢與需求,在多方面的環境實施評量,且運用符合評量目標的多方面資料來源與工具,以扭轉過去的這些作法。

六、融合程度

過去有些服務係在兒童家中或特殊化的中心提供,且只有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服務。現行的立法要求在非身心障礙兒童接受照顧與教導的環境中,對特殊幼兒與其家庭實施評量與服務。而且要是未在自然的環境中提供服務,則須證明其正當性。

七、程序保護

現行的立法也提供程序保護措施給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過去特殊幼兒的家庭要是對服務不滿或反對被列於等待名單,他們可說毫無迴旋的餘地。目前法律對程序保護的規定,指示須對父母告知他們所擁有的權利。

八、轉銜

此一立法制定之前,當兒童須從某一方案轉銜至另一由不同單位提供的方案時,則係由家庭承擔此種轉銜的責任,送出與接受的單位皆無任何責任,也不用做甚麼規劃。現行的立法則藉指示送出單位須在兒童三歲生日六個月前通知接受單位(通常為公立學校),並要求研擬出轉銜計畫,以導正這種狀況。

九、經費

過去很少看到會去尋找與運用所有可能的經費來源。現行的立法要求將所有可能的經費來源統合成一財務系統,如此一來,個別的經費來源可以相互補充,而不致有重複浪費之虞。從上述目前美國立法在早期療育服務的要求和過去的作法所作的比較,的確出現極為明顯的變化。這種變化代表為維護特殊幼兒與其家庭的權益、以及提昇早期療育服務品質的一種進步現象。美國過去與目前情況的比較,雖然無法代表臺灣的狀況,例如,有許多屬於美國過去的作法,目前在臺灣卻是現在進行式。不過不可否認的,美國在早期療育服務觀念的轉變,絕非一夕之間的變化,它們是受到前述諸多因素影響的產物,也是社會集體的智慧。這種智慧的凝鍊難道不曾有過以可觀的社會成本為代價?職是之故,瞭解了美國早期療育服務過去與現在的觀念後,應該對臺灣的特殊幼兒早期療育服務會有一些啟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也可以減少我們盲目嘗試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臺灣制度化與法制化特殊幼兒早期療育服務的發展,也不過是最近十年內的事。目前美國許多早期療育服務的作法,的確值得我們借鏡。不過我們卻發現目前若干早期療育措施,如早期發現、個別化服務、整合服務等,雖也和當今美國的觀念相通,但卻未見落實。因此作者認為國外早期療育的精神與觀念似可借鏡,但在服務執行的設計與作為,仍應考慮我們的政治、社會、與文化所具有的獨特性,如此才可能真正落實早期療育的服務理想。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療育與轉變

英文關鍵字:Early Intervention transition

參考資料

何華國著。特殊幼兒早期療育,頁195-199。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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