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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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Carbon Taxes)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稅收制度。最早由英國經濟學家亞瑟‧皮茍(Arthur Cecil Pigou)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提出。
由於溫室氣體CO2排放量的增加,是導致氣候變遷的重要原因,而CO2與SO2、懸浮微粒最大的不同,是無法利用清潔設備消除,因此徵收碳稅可使人們節約能源,從而使之減量。19世紀以來,大氣中CO2濃度的增加,已使全球溫度上升0.3~O.6℃,海平面也上升了10~25cm;依此速度下去,再過50~100年,氣溫將升高2~3℃,海平面上升30~100 cm,將嚴重危及人類生存。聯合國因之於1992年訂定「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致力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從環境經濟學觀點來看,因CO2排放量與燃料含碳量直接相關,因此按含碳量徵稅較 合理,故稱為「碳稅」。又因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成本支出,對於生產、消費並不造成影響,卻給社會帶來不利,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預,針對排汙者收稅,以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間的差距,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 因此碳稅又稱「外部成本」或「皮茍稅」(Pigovian Taxes)。
建立碳稅制度的優點在於:以此來控制CO2排放,較諸訂定標準、實施罰則之成本低,同時可使企業根據成本來進行排放量控制;且徵收碳稅,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可達調整稅收制度之效果。市場價格機制及技術進步又可改善資源配置效率,幫助政府通過自由市場來管理公共資源。就已開發國家而言,丹麥是世界最早徵收碳稅的國家,在1991年通過徵收碳稅議案,其稅率由高至低分別為:交通事業、住商用電、輕工業、重工業。對開發中國家而言,碳稅的徵收,短期內可能使能源更加昂貴,導致生產成本提高,企業減產,國內生產總值下降;為減少這種效應,可採減徵其他稅或提高能源效率之做法來因應。就長期而言,碳稅使政府收入增加,資本累積,從而提高生產率,會抵銷掉能源成本提高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碳稅的徵收對產業活動造成的影響不盡相同,能源部門因此衰退,建築業反而成長最快,農業則幾乎不受影響。為使碳稅徵收能發生實際效益,經濟合作發展會議(OECD)成員國呼籲:政府對於企業的碳排放量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定期監測,並以國際合作方式合理應用碳稅。
1.碳稅:減排溫室氣體的重要稅收制度http://so.bylw.com/csfg/2004128152233.htm
2.魏濤遠、格羅姆斯洛德:徵收碳稅對中國經濟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中國氣候變化資訊網http://www.ccchina.gov.cn/source/ea/ea2002092403.htm
3.陳鴻達(2001):碳稅對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的成效評估---歐盟各國及挪威的經驗分析,環保署科顧室http://www.epa.gov.tw/attachment_fil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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