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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正義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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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

程序

程序( procedure )指為達到一定目的所為之一連串動作或手續而言。「行政程序」乃指所有行政作為之逐行所應遵守枝一定程序。所謂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亦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

*程序有法令明定者即從其規定,如教師法規定解聘教師要經教評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等程序。解聘教師如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具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舉隅

綜合教師法、教師法細則、高等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解聘教師需遵循下列程序與規定。解聘教師如符合以下規定,才合乎法定的程序正義。1. 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2. 教評會置委員人數需在五至十九人之間。

3. 教評會得當然委員必須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4. 教評會選舉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5. 教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必須不得少於委員總而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教評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必須由校務會議決議。

7. 教評會委員必須在法定任期之內。委員任期,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8. 教評會必須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9. 教評會開會時必須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無故無法出席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0. 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必須自行迴避。

11.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2.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13. 教評會之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14. 教評會之決議必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使(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15. 教評會通過之解聘案,必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6. 解聘案報核項自決議做成之日起十日之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7. 教評會通過之解聘案須自決議做成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當事人。

18. 通知當事人時須以書面為之。

19. 給予當事人之書面通知須附上解聘的理由。

參考文獻

謝文全(2009)。教育行政學。臺北市: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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