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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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為中國古代的婚姻習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初始盛行於中國,最早可推及宋代,尤以閩粵地區為主,隨著清初閩粵移民入臺而傳入臺灣。日治時期特盛行於海山郡(今板橋一帶),閩南語又稱為「媳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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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但類似的婚姻在更早的時代就已出現。台灣的童養媳自清領時期興起,約於1970年代消失。然而這個習俗在中國部份偏遠鄉村還依然盛行。(註1)
童養媳的存在背景,主要因傳統漢人家庭以父系繼承為主,一般認為只有生男才得以「傳宗接代」,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 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同註1)
經濟因素是生家出養女兒的重要考量。有些童養媳出養時,出養家庭可以獲得報酬,其性質近於買賣,貧窮家庭於是將幼女出養以緩解家中經濟壓力。有家庭為省下嫁妝,即使有能力扶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養、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此外,有些家庭如親戚之間也會互相送養,也有為報答養父母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者。(註2)
養媳又分「有頭對」、「無頭對」兩種。有頭對是指收養者為養媳預選丈夫,大多是與其親生兒子結婚;無頭對是指沒有預定的婚配對象,通常是收養者自己無子,收養養媳以協助家務,未來可以招婿繼承宗祧。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由收養童養媳,為自己招好運、帶來兒子(招弟),稱為「等郎妹」。
多數童養媳自幼即負擔諸多家務及勞動工作,部份甚至被養家轉賣為婢妾或娼妓。這樣惡劣的生存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直至1951年「臺灣省養女保護運動委員會」之出現,才得以以改善其處境。至1970年代童養媳已幾近消失。(同註2)
註1. 維基百科:童養媳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B%A5%E9%A4%8A%E5%AA%B3
註2. 台灣大百科全書:童養媳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133
曾秋美,《臺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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