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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星計畫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繁星計畫
詞條名稱:繁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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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 繁星計畫原為國立清華大學於2006年,為縮減城鄉差距而推動,旨在讓本身經濟、教育環境較不佳的高中學生有更多機會上好大學,故採各高中「推薦保送」方式辦理單獨招生,給予城鄉高中學生平等機會進入好大學就讀。同年,教育部為實現「區域平衡、照顧弱勢」的理念,呼籲其他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跟進加入此計畫,核定由「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12所學校辦理。名額以外加方式提供786名招生名額。2007年,教育部擴大辦理,由「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25所大學參與,名額改用內含,共計504個學系參與招生,提供1742個招生名額。
宗旨
- 為實現「照顧弱勢、區域平衡」理念,由「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25 所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 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陽明大學、長庚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元智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 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及中原大學)經教育部核定辦理「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以下 簡稱本招生),以發掘全國各高中之英才,期使每一所高中具有潛力之優秀學生,皆有就讀優質大學之機會,進而培育未來之社會中堅。
共同規範
(一) 各大學依其學系(學程)特性,可分下列三類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詳「貳、校系分則」),以利高中適性輔導及推薦學生入學:
- 第一類學群:文、法、商、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等學系(學程)。
- 第二類學群:理、工等學系(學程)。
- 第三類學群:醫、生命科學、農等學系(學程)。
(二) 各大學之學系(組)得以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成績,作為檢定標準。
(三) 各高中依各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學群推薦符合條件之學生至多各1名,且同一名學生限被推薦至1所大學之1個學群;各大學可於各學群內自訂學生可填寫之學系(組)志願數,且各大學錄取各高中學生之名額以1名為限;不分學群之大學,各高中僅得推薦1名學生。各高中不得重複推薦同一名學生參加本招生。
(四)各大學之錄取原則,依序如下:
- 1.以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各單科或總級分之「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作為檢定標準。
- 2.以學生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全校排名百分比比序,百分比小者優先錄取(例如:甲生全校成績排名前1%,乙生全校成績排名前2%者,兩者均符合學測檢定標準,於推薦至同一校系時,則甲生優先錄取)。
- 3.經前揭第2項原則比序相同者,以各大學自訂之條件(學測各單科級分或總級分成績或高一及高二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歷史、地理、高一三民主義、高二公民等11科各單科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比序,擇優錄取。學業成績各科之範圍如下表所列:
科目 | 範圍 | 科目 | 範圍 | 科目 | 範圍 |
國文 | 高一國文、高二國文 | 化學 | 高一基礎化學、高二物質科學(化學篇) | 公民 | 高二公民 |
英文 | 高一英文、高二英文 | 生物 | 高一基礎生物、高二生命科學 | 歷史 | 高一歷史、高二世界文化史(歷史篇) |
數學 | 高一數學、高二數學 | 地球科學 | 高一基礎地球科學、高二物質科學(地球科學篇) | 地理 | 高一地理、高二世界文化史(地理篇) |
物理 | 高一基礎物理、高二物質科學(物理篇) | 三民主義 | 高一三民主義 |
- 經前項比序後仍相同者,一律錄取。
高中推薦規範
(一)推薦資格:
- 高級中等學校96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高中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者,得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 (可推薦學校名單詳本簡章附錄一):
-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生。
- 2.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高二、高三全程修習學術學程之學生。
- 3.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之學生。
- 前述學校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及體育班等藝能類科學生,不得參加本招生。前述藝能科之學生成績不得計入全校排名。
(二) 各高中除應依前揭「二、共同規範」第(三)項之規定推薦符合條件之學生外,並須對推薦至同一所大學之學生,排定分發優先順序。
(三)各高中推薦之學生須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之97 學年度學測,且學測各科成績符合擬推薦校學系(組)之檢定標準。
(四)學測成績任一科目為零級分或缺考者,不得推薦。
大學校系(組)招生名額與相關規定
(一)各大學招生資訊,請詳參「貳、校系分則」各大學相關規定。
(二)本簡章彙編「貳、校系分則」有關學測成績之「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係依據大考中心「9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簡章」之計算方式定義,並以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測成績統計資料為準。
(三)各高中學生各單科學業成績平均係以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偍供之成績檔案為準;各科排名百分比亦依前述成績計算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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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