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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著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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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自由

著作權屬於基本權之一,其作為表現自由形態方面具人格發展之意義。而著作所形成之作品,則屬於財產權。此即是說,著作權不單單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亦為財產權之一類,為一般所稱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之內容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之規定,其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著作、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此為所謂創作保護主義之實踐,且為一生專屬之權利,藉此保護著作並防止他人之非法利用。簡單來說,著作權法已具有原創性支柱作為保護之對象,而著作的創作係將作者的精神內涵與以客觀化,使得他人得以察其存在。(註1)

著作自由之主體

著作自由所欲保護者係為著作權人,其理論上包含本國人即外國人,亦包含自然人與法人。

著作自由保護之法益

人民之著作自由屬於典型的防禦權,其用以防止政府對於著作自由可能為之不當管理、限制。在現今資訊流通快速之社會中,著作自由儼然為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重要核心之一,而當前已將重心由焚指國家對人民創作自由之侵害,轉向要求國家保障他人不侵害個人的創作權益,亦即保障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因此,著作自由保護之法益有賴國家的公權力之積極維護。(註2)


參考書目

註1: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

註2: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

相關教學資源(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https://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result.jsp?st=all&keyword=%E8%91%97%E4%BD%9C%E8%87%AA%E7%94%B1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 著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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