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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病弱兒童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身體病弱兒童
詞條名稱:身體病弱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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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病弱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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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的規定,身體病弱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在此我們要特別要注意二個問題:(一)慢性病
慢性病不像急性病症很快就可醫好,通常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才能痊癒,甚至終生不癒,只能控制病情。例如肺疾病、氣喘、血友病、癲癇症、腎臟症、心臟病、肝病和惡性腫瘤等。簡介如下:
1. 肺疾病。
2. 氣喘。
3. 血友病。
4. 癲癇症。
5. 腎臟病。
6. 心臟病。
7. 肝病。
8. 惡性腫瘤。
(二)會影響學習:身體病弱兒童因常須住院醫療或在家療養而無法天天到校上課,以致影響了學習,所以需要給予特殊教育。其目的主要在提供病童一個不妨礙治療同時又益於健康的學習環境。
二、鑑定原則
對於深體病弱之鑑定,主要由醫師負責,在會同時特教老師、家長等相關人員協商個別化教育方案,唯在鑑定時,必須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 身體病弱兒童各器官系統之功能障礙之認定,應等治療告一段落,確定短期內無法矯正,其身體功能有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2. 身體病弱兒童的疾病若屬於進行性的,應規定及鑑定醫生之判定,定期重新鑑定。
3. 因兒童仍在成長,某些疾病雖知無法矯正,但因兒童的成長或可使其功能改善或惡化,故亦應由鑑定醫生之判斷,定期重新鑑定。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 身體病弱兒童、氣喘、心臟病
英文關鍵字: Physically sick children、Asthma、Heart disease
參考資料
黃志成、王麗美、高嘉慧著。特殊教育,2003年4月,頁132-135,楊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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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