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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球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躲避球
詞條名稱:躲避球
教育Wiki
起源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1900年左右隨著歐洲移民帶入而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其引進日本,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隨後並推廣至鄰近亞洲各國。
由於躲避球的攻擊對象是人體,往往被視為高壯者欺負弱小者的工具;再加上沒有護具,有安全上的顧慮,在美國有些州就立法禁止。為了改善此一問題,躲避球的球壓和球體硬度都已大幅調整,變得柔軟許多。
規則
一.球 員:
- 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 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 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二.時 間:
- 每局比賽6分鐘,每局中間休息3分鐘,每局可暫停一次30秒。
- 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三.勝 負:
- 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 合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
四.跳 球:
- 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2次以上。
-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 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妨礙對隊時應判技術犯規。
- 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五.出 局:
- 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踩線不出局僅以犯規論】。
- 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 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 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六.違 例:
- 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分不得踩線或越線。
- 禁止同對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 禁止同對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 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四次為限。
- 通過對方內場之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
- 擊中守對內場球員頭臉部時擊中無效。
- 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 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
- 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
- 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
七.發球權:
- 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得發球權。
-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視為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 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內在該場區內任何地點將球擲出〈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八.球場規則:1.長28公尺,寬17公尺,外場寬度為3公尺。
參考資料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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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