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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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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輔導,簡單的說就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以一般人為對象從事一種教育性的助人活動,運用其專業知識協助受輔者了解自己,根據自身條件(能力、興趣、經驗等)建立有益於其個人與社會的生活目標。

目錄

輔導的意義

(一)廣義的輔導:就是教育的歷程,凡任何能影響或促進個人的成長與發展者皆屬之。

(二)輔導的涵義:一系列專業助人的活動、歷程。

中外學者對輔導的定義,在說法上略有不同,但本質上是差不多的。

綜合各家說法,定義如下:「輔導室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深入了解個體生理、心理、生長、發展、能力、興趣…等各方面情況與需要,運用專業知識、技能,輔以個別或團體的輔導方法,提供學業上、生活上、職業上各方面的協助,有系統、有組織、有計畫的引導個體,增進其自我深度了解和自我接納,且運用自己的思考及判斷做出明智的抉擇,解決困難,進而使其能充分有效適應所處環境,並達到自我發展、自我教育、自我引導之境界,終而發揮潛能達到自我實現之最後目標。」

劉焜輝教授以輔導(GUIDDANCE)之英文單字之聯想,加上各學者對輔導之定義整理如下:

G-rowth(成長性)協助當事人於身、心、靈(精神)皆能朝向成長之目標
U-nderstanding(覺察性)協助當事人能知己、知人、知時、知境、知其所止。輔導的過程為一種學習自我探索及自我覺察的過程。讓當事人除了學習和省思,進而能察覺自我的想法、情緒和行為。
I-ndividual(個別性)重視每個個體之個別差異性,及其輔導過程中獨特之主觀經驗。
D-evelopment(發展性)輔導是連續不斷之歷程,人的一生任何階段皆需要輔導。輔導需考量個體身心發展及社會發展任務。輔導過程中,不論個別輔導或團體輔導皆有其發展階段。
D-irection(方向性)輔導是有方向、有目標的協助當事人朝向成長之過程。輔導過程中,協助當事人釐清其真正之輔導目標,澄清其他求助的問題。
A-rrangement(妥善之安排)輔導是安排環境引導當事人朝著一個有目的的方向前進之助人方法。
N-eed(需求之契合性)輔導是合作與民主之協助,根據當事人之需求而輔導,非強迫式之指導。
C-hance(機會性)輔導提供當事人希望、成長、再生、再學習的機會。輔導提供當事人機會,讓危機變轉機。
E-ducation(教育性)輔導提供經驗與啟示,以使教育活動綿延下去。

輔導的基本理念

(一)肯定輔導的生活化與專業化。

(二)肯定輔導工作的重要性:輔導是有效的,個體是能被改變的。

(三)肯定人性的善性與良知。

  • 「壞學生、壞同事…」常是環境下的犧牲品,人為的淘汰。沒有所謂的「壞」學生、「壞」父母、「壞」長官、「壞」下屬…,一味的責罰只收一時之效,具負面影響。
  • 「問題」和「需求」是一體兩面。
  • Rrframing的重要,用心發掘個體優點的重要。「朽木不可雕,也可當柴燒。」
  • 尊重、接納、讚美的重要(為輔導首要態度及技巧)
  •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是好人,只有在他沒看到機會成功時才會變壞。

(四)進行輔導,首先要能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輔導關係(接球,順其勢)

(五)輔導工作人人有責

(六)輔導是「做」出來,不是「坐」出來的

輔導的內容

(一)個別評量與研究:發掘並了解個別差異,運用各項資料及個案研究法,對每位當事人整個生涯進行研究。

(二)諮商:諮商是輔導工作中相當重要的事項,透過一種親密而信任的關係,諮商員運用專業技巧,協助適應不良的當事人了解問題,做明智之選擇與決定,進而解決其衝突。

(三)定向服務:協助個體應付新環境的挑戰,盡快達成適應。

(四)資料服務:通常由助人團隊共同蒐集有關的各方面之資料,加以組織統整後,提供當事人作為尋求適應之參考。

(五)教育與職業計畫:即藉助專業諮商員完成當事人了解自己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等,已對自己將來一生事業有正確之選擇。

(六)就業安置服務:協助當事人了解自己所長,配合就業機會,尋求適當的職業,並做良好的職業適應。

(七)追蹤輔導

輔導之原則

  原則源自專業的經驗與價值,代表大多數輔導專業人員的觀點,因此原則成為專業角色、功能及活動有關的基本假定或信念的體系。

根據此原則的特質,輔導工作發展出以下幾項基本的哲學信念:

(一)輔導工作的目標來自民主社會的需要及價值觀。

(二)輔導工作尊重個體的價值、尊嚴與獨特性。

(三)輔導工作是教育計畫中獨特而重要的一環:輔導工作不但接受個體的獨特性,同時亦鼓勵每個人在社會接受的情況下,發展其自我獨特性。

(四)輔導工作的基本功能為預防性功能,重點在於預防個體發展過程中產生問題。

(五)輔導工作協助個體達到改變、成長及成熟。

(六)輔導工作運用科學方法研究人的行為。

(七)輔導是一項團隊工作:輔導工作目標須廣被他人接受,且工作的推行須獲得其他人的協助與合作,輔導工作的成敗即視各有關人員,如學校教育人員、家長、社會人士等的合作與支援程度而定。

(八)輔導工作是一項專業性的工作:輔導工作的實施需要專要的技巧與方法,專業標準越高,輔導工作的目標越容易達成。

輔導的功能

(一)了解個別當事人(評量與診斷)

  輔導人員應用測驗及有關的工具、方法,以了解當事人,主要的目的即在比較周全的教育歷程中,發掘發展個人人格的可能性。

(二)協助個別當事人成長與發展

  發展的功能包含預防性的服務在內,所謂預防性的服務係藉由提供健康的影響作用,以避免妨礙個體的發展;而發展性的輔導則在協助當事人能幫助其健全發展的態度及行為模式,藉以消除比較嚴重的適應問題。

(三)促進個別當事人的適應(矯正與治療)

  在許多的案例中顯示,單有預防的措施是不夠的,因此應同時考慮矯正的措施;而矯正的目標,在於增進個別當事人解決其自身問題的能力。輔導人員在處理學生不良適應問題時,有時必須轉介給適當的心理醫療機構,或心理治療有關人員,實施診斷與治療,以增進個別當事人的適應。

(四)提供資料服務與進行溝通的回饋

  輔導工作可提供當事人有關自身環境的正確資料,亦可讓家屬及行政單位更了解當事人。藉著資料的分享,有助於解決問題或形成和諧且對當事人發展有利的氣氛。

輔導人員的角色

(一)當事人的觀點

許多當事人認為輔導工作是有用的,認為輔導人員是他們的輔助者。但論及個人問題,其實輔導人員幫助不大,因此當事人在教育與職業方面做抉擇時,較會尋求輔導人員的協助。

(二)教師的觀點

Darley(1956)發現在一般教師心目中,輔導人員是:1. 相當於行政人員的角色,校內不可少卻也不受歡迎;2. 只提供「協助」,所以可有可無;3. 只會偏袒將被學校開除的學生;4. 扛著心理學家的名號,把大家都懂的事用大家都不懂的話說出來;5. 所謂的輔導隱私性,只是當該機構的福祉受到威脅,或採取的行動受到挑戰時所持的藉口。

(三)行政人員的觀點

Arbuckle(1971)指出行政人員認為輔導人員是:1. 校內決策的助手;2. 對學生的學業及就業,給予忠告;3. 負責把學生的心聲傳達給行政主管;4. 設法讓學生適應現有的生活環境。

(四)父母的觀點

調查發現父母認為輔導人員對學生的教育、職業問題最有幫助,而在個人情緒與社會這些問題上無大助益。家長普遍希望輔導人員能幫他們勸導子女去做有關升學或就業的抉擇,或是糾正他們不當的育兒方式。但是這種代子女決定升學問題,或是要馬上解決長久存在的親子問題,都是很不合理的期望。

(五)社會大眾對輔導人員形象的看法

認為輔導人員有義務提供人力,以滿足社會需求。因此職業輔導是重點工作,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變成是次要的工作重點。

(六)「美國學校輔導人員協會」(ASCA,1964)所發表的「中等學校輔導人員工作實施綱要與施行細則」中,細分輔導人員的角色為十類,其類別分別如下:

  • 策劃並發展學校輔導計畫
  • 諮商
  • 評估學生
  • 教育及職業計畫
  • 個案轉介
  • 升學及就業安置
  • 幫助學生家長輔導子女
  • 與同事協商有關事宜
  • 進行地區性之輔導研究
  • 推展公共關係

輔導的專業倫理

(一)輔導專業倫理的目的

  • 作為諮商實務工作的基礎,保障諮商輔導的功能及目的,維護專業的價值與尊嚴。
  • 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諮商員及當事人均了解諮商專業的責任,保護當事人免受傷害。
  • 兼顧社會大眾權益,向社會保證諮商輔導人員的工作是符合並尊重社會道德期望與法律標準。
  • 保護諮商員的自我權益,不因疏忽或無知的不當處置而違反法律或機構規定,甚至招致大眾指責而惹禍上身。
  • 保護諮商員的自我統整,協助其權衡倫理道德本身與法令價值衝突問題。

(二)輔導專業倫理常見的難題與處理

1. 維護告知後同意的倫理問題:輔導員有責任向當事人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格、輔導或諮商過程、目標和技術之運用等,以利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輔導。

2. 保密的倫理問題

(1) 保守諮商機密是輔導員的倫理責任,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外洩漏任何晤談內容或其他諮商資料。
(2) 確實判斷當事人之行為可能危及當事人個人或團體之生命、財產安全時,應審慎研究,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向相關之個人或機關提出預警,以免為患,唯應避免透漏當事人之身分。
(3) 保密的例外情形:
  • 當事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
  • 當事人自己要透漏資料時
  • 法院命令公開資料時
  • 諮商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而當事人同意時
  • 辦公室助理經手處理、歸檔有關當事人的資料時
  • 因法律上或臨床諮詢需要且當事人同意時
  • 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提出其心理健康上問題時(例:子女監護訴訟時)
  • 第三者在諮商現場時
  •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監護人有權知道時
  • 機構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為治療部分時
  • 在刑事系統中必須分享資料時
  • 當事人透漏資料是為達成其犯罪詐欺行為時
  • 諮商員有理由懷疑兒童有受虐嫌疑時有舉發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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