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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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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
法院透過司法違憲審查權制衡行政及立法部門,以拘束人民與其他政府相關機關。而關於我國現行之基本權的救濟,依據我國的憲法規定,係由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違憲審查而為。(註1)
目錄 |
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
憲法作為人民意思的直接表示,而法律則是代議士為人民所作之意思表示結果,假若今憲法與法律之間存有矛盾,實際上法院應以憲法作為最後之依歸,以此解釋、詮釋法律,因其實具有最高之法效力。司法違憲審查之概念最早源於美國,於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馬歇爾審判「馬柏瑞控告麥迪森(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之判決及意見中建立,漸開始發展。
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
集中型與分散型違憲審查
集中型違憲審查制度係指違憲審查由單一機關執掌;而分散型違憲審查制度則由各級法院執行。
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制度
抽象審查制度主要針對特定法律或政府行為之合憲性提出質疑;而附隨違憲制度則容許一般民眾依據具體特案所涉及之法律或命令,對於違憲疑義者提起釋憲聲請。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申請主體: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 立法委員各級法院之法官
(三) 人民、法人或政黨等皆屬之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申請客體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之相關規定為法律或命令,然實務上實以漸擴張至判例、公懲會案例、最高法院決議等。(註2)
參考書目
註1:謝明祐,<立法事實的違憲審查之研究>,2012。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163-173。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違憲審查制度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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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