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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選舉權
詞條名稱: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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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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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的意義
選舉權可分為積極的選舉權與消極的選舉權,前者係指人民得為選舉他人擔任特定職位之意思表示.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積極的選舉權亦包含「行使公務」性質之權利;而後者即被選舉權,其係指人民得被選為特定之職位的法律地位之權利。(註1)
選舉權之原則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由此可知選舉應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無記名」等原則進行。
(1)普通原則
國民除少數特定情形外,不得因階級、宗教、財產、思想等因素而排除特定人民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直接原則
直接原則係指代議之代表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而非任何政府機關介入。
(3)自由原則
我國憲法第132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由此可知具選舉權者,可自由表達其意思。
(4)平等原則
在平等原則下每位國民皆平等行使其選舉權,此意即每人一票,且票票等值,不因人而有異。
(5)秘密原則
秘密原則係指具選舉權者,在為投票行為時無須記名表達其真正意思,此原則之設立係為防止外力之不當操控,因而要求選舉投票時保持秘密。然選舉人若於投票前或投票後告知他人投票之內容則不再此限,不違反秘密原則。(註2)
參考書目
註1:張宏偉,<民主理論視角下的選舉權>, 2011。
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13-315。
關鍵字
中文關鍵字:選舉權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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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