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名稱:錮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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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終身禁錮婢女,不讓婢女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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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蓄養奴婢風氣由來以久,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早期官員來台見台灣「無永錮之婢女」,認為是善良風俗,實因當時台灣女性少,連婢女都被爭相迎娶。乾隆以降因社會結構複雜化,蓄養奴婢之風又漸盛行。
婢女除了須為主人服各種勞役,主人還可以轉賣、甚至典當婢女。如果婢女容貌姣好、或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而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
根據《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而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福建巡撫王凱泰詩中所寫「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錮婢示禁碑」的產生。清代所立「錮婢示禁碑」現存四件,除了〈嚴禁蓄養婢女不為擇配碑記〉在宜蘭縣境內,其他三件均在臺南市,有道光20年(1840)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與光緒15年(1890)的〈嚴禁錮婢不嫁碑記〉。然而,儘管官方一再申禁,卻未能遏止民間錮婢的風氣。(註1)
詩詞
福建巡撫王凱泰:
- 「夭桃莫賦女宜家,韻事徒傳竹禮茶,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
〈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臺灣府城紳士鑑於臺地錮婢積習,傷風敗俗,乃稟請官府重加示禁勸諭,而由臺灣道姚瑩於清道光二十年(1840)制定章程,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示禁。今碑存立臺南市大南門碑林。
- …… 臺地風俗,婢長不嫁,或畜之於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後已!或櫻桃花發,漫許白頭聚首之歡;洎乎犬馬力衰,空慘赤腳、無齒之態。或父子不知而聚 麀;或兄弟交迷而薦寢;或姤妻鞭撻以傷生,或嬌妾爭寵而搆釁;或日引月長,遂生孽種:無論名分,不明血脈誰是。或流入娼家,或賣之越府,致使生為無依之 人,死為無託之鬼。……(註2,3)
〈嚴禁錮婢不嫁記〉
光緒十五年(1889)臺灣府城芙蓉郊(即鴉片商)董事職員等鑑於奸徒販賣人口之風日熾,呈請縣府嚴禁富紳錮婢不嫁,以杜絕姦拐,整頓風化;而由安平縣知縣范克承給立告示。今碑存立臺南市大南門碑林。
- 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遠事。
-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憲姚札開:「照得臺屬士庶之家蓄養婢女、不行擇配,長令服役、錮禁終身,上乖天和、下敗風俗,最為可惡。歷經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後示禁,勸諭各在案。茲據紳士稟請重加示禁前來,又經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訴,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 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不得至二十五歲。倘敢故違,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本廳呈明,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將該家長照例治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仍聽其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 道光貳拾年陸月 日立。(註4,5)
註1. 臺灣女人-清代臺灣錮婢風俗與錮婢示禁碑 http://ppt.cc/UOUW
註2. 查某人,菜籽命—人身關係文書中的臺灣女性http://ndaip.sinica.edu.tw/content.jsp?option_id2841&index_info_id5304
註3. 石話石說-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http://memory.ncl.edu.tw/tm_new/subject/stela/s061_1.htm
註4. 臺灣記憶-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http://ppt.cc/p9Ms
註5. 石話石說-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http://memory.ncl.edu.tw/tm_new/subject/stela/s061_1.htm
耿慧玲,〈禁錮婢女碑與清代臺灣婦女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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