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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家庭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隔代家庭
詞條名稱:隔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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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家庭」又被稱為「祖孫家庭」,係指孫子女因故而無法與父母同住,因此委由祖父母教養。現代社會下,越來越多父母不論是出於自願或非自願的原因,而無法教養子女,其使得祖父母必須負責照養孫子女,在隔代家庭中,祖孫關係(grandparents-grandchild relationship)取代了親子關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互動頻繁且直接,其功能包括替代親職、經濟上之支持、家庭價值觀的延續及傳承、家庭氛圍的重建等(註1),由此可知在隔代家庭中,祖父母對於孫子的發展具有相當深遠的影響。
目錄 |
隔代家庭的類型
隔代家庭依據相處時間及監護權可將其加以分類、界定為三類:(1)監護型(2)居住型(3)日間照護型(註2)
(1)監護型隔代家庭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監護權來自於法院的公開判決,監護權由父母移轉到祖父母身上,通常起因於其孫子女的家庭問題,諸如孫子女的父母具有情緒問題、心理問題、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等狀況,而祖父母不希望其孫子女被寄養於他處時。祖父母擁有孫子女法律上合理的監護權,對於孫子女的教育、醫療及管教的決定可合理的監護。
(2)居住型隔代家庭
居住隔代家庭通常來自於父親在經濟上有問題的家庭,祖父母期望能在財政上給予孫子女的父母幫助。或者是孫子女的母親有全職的工作,或其母親為未婚媽媽等因素而未能善盡教養之責,祖父母不願其孫子女被送到日間照護機構而產生。
(3)日間照護型隔代家庭
日間照護隔代家庭係指祖父母為幫住從事全職工作的父母親,而在白天照顧孫子女作為的協助,而晚上則由其父母照護的家庭型態。而對於孫子女的影響則根據兩代之間的互動、參與的親職程度等因素而有所差異。
參考書目
註1: 邱珍琬著,《隔代教養家庭優勢--個案研究》來源期刊:「南大學報」第38卷第二期教育類(民國93年),頁碼:頁33∼44。
註2: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臺北:空大。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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