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體罰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體罰


教育Wiki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使人做大量工作、運動,使其身體難以負荷,亦是體罰。

目錄

體罰的類型

教育活動本身是一種權力的運作,艾齊尼(Amitai Etzioni)以權力的強制性程度來分類,計有規範型(normative)、利酬型(remunerative)和強制型(coercive)權力;這三種類型的權力都可能用在教育上。規範型權力是以德服人,學生是心悅誠服的學習,當然先決條件是教師要有道德權威,且把教學活動設計的活潑有趣來吸引學生。利酬型權力是以利誘的方式來吸引學生,如給獎品或用以後聯考成功為誘因,當然其最後目的仍是希望能引出學生的興趣;等而下之的就是強制型權力,也就是以體罰來使學生就範。以上三種權力類型都可能為教師所使用,當然應以規範型權力的使用為尚。而是否必須用到體罰,事實上教師本身也必須負相當的責任,也就是教師應改善其教學以吸引學生,而不是用強制的手段。當然由於大班教學等因素,使得教師無法完全配合個別學生的需求,以致訴諸於強制手段來維持紀律,以利團體學習。

司法上對成人的體罰

體罰可以是對罪犯施行的一種正式懲罰(身體刑,與自由刑、財產刑並列),如鞭笞,也包括對肉體的傷害(肉刑)。是古代社會中常見的刑罰。目前在世界上還存在,如實行沙裡亞法規的伊斯蘭國家對盜竊處以砍手的刑罰和新加坡的鞭笞。

某些國家用法制化的笞打處罰違規的在監犯人。

監獄中的犯人或羈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獄警或同監人員不屬於合法行為的體罰(這些體罰被認為是侵犯了被體罰者的人權,比如美國官兵對伊拉克俘虜虐待就屬這類)。

英國體系

caning(譯為打藤;笞刑鞭笞;打鞭;鞭刑)是英國法制的身體刑。

英國1948年廢止笞刑,在許多殖民地仍保留,英屬香港1990年廢止笞刑。

魯迅《而已集•略談香港》提到打藤;笞刑:「判笞十二藤」、「還在那裡被抽藤條」。

魯迅《而已集•談「激烈」》(在〈略談香港〉這篇以後寫的))這篇作品裡批評了英屬香港1865年起就有的打藤刑罰:「今天正是正當的,明天就變犯罪,藤條打屁股。」

英制的打藤都是藤條打屁股,只打男的。

刑前經醫師檢查身體狀況,要等到身體能負荷才動刑。

受刑人全身赤裸,固定在刑臺上被打。

新加坡馬來西亞獨立後仍保留打藤刑罰。

英制監所中,打藤也作為自由刑受刑人的違規處罰方式。

1974年起,香港懲教署用打籐處罰違規的犯人。

伊斯蘭體系

部份伊斯蘭國家(如巴基斯坦和一些阿拉伯國家)施行用工具抽打背部的刑罰,少數國家還保有砍手(沙烏地阿拉伯等),抽打背部和砍手都是男女通用。

東亞體系

中國

中國古代多朝的法制都有體罰,主要是打屁股,也有打背部和大腿的。

班固《漢書•東方朔傳》:「上令倡監榜舍人,舍人不勝痛,呼謈。朔笑之曰:「咄!口無毛,聲謷謷,尻益高。」舍人恚曰:『朔擅詆欺天子從官,當棄巿。』上問朔:『何故詆之?』對曰:「臣非敢詆之,乃與為隱耳」。上曰:『隱雲何?』朔曰:『夫口無毛者,狗竇也;聲謷謷者,鳥哺鷇也;尻益高者,鶴俛啄也。』」寫到漢武帝劉徹的親信郭舍人被打屁股的情形。

主要用於男性,行刑時受刑人往往還要脫掉褲子,光著屁股,明代廷杖頗有代表性。

流傳久遠的京劇《宋士-{傑}-》(《四進士》)揭露了體罰的殘酷面:庶民只要上堂告狀,就要先打40大板,主人公訟師宋士-{傑}-替楊素貞告狀,挨了40板,打得流血,後叫楊素貞的乾哥哥楊春攔轎喊冤,大人(毛朋)下令「拉下去打」,楊春急中生智,大叫「異鄉人好命苦」,大人可憐他,下令不打,宋士-{傑}-看楊春走路沒有異樣,以為「狀紙不曾遞進」,楊春弄清楚乾爸爸宋士-{傑}-要他代為告狀是因為自己年輕經得起打,笑說差點「兩條腿都打爛了。」

20世紀上海京劇院新編古裝京劇《貍貓換太子》用詼諧的手法諷刺肉刑:丑角范仲華代養母告狀,上堂請太爺打屁股。

取材自《水滸傳》的京劇《打魚殺家》,男主角蕭恩被奸官枉屈,責打40大板,憤而偕女蕭桂英殺賊官的全家(所謂「官逼民反」,毛澤東1947年12月21日發表的談話說:「舊戲中也有些劇本是好的,如《打漁殺家》之類。」收在8卷本《毛澤東文集》第4卷)馬連良張君秋合演的電影版《漁夫恨》(白沉執導)裡,有男主角被打得坐不下去的描寫。

魯迅的許多著作裡批評了打屁股的刑罰。

《墳•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民國的法律是沒有笞刑的,倘有人以為肉刑好,則這人犯罪時就特別打屁股。」

《花邊文學•洋服的沒落》:「脖子最細,發明了砍頭;膝關節能彎,發明了下跪;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發明了打屁股。」

《花邊文學•玩笑只當他玩笑(下)》:「我曾經從生理學來證明過中國打屁股之合理:『假使屁股是為了排泄或坐坐而生的罷,就不必這麼大,腳底要小得遠,不是足夠支持全身了麼?我們現在早不吃人了,肉也用不著這麼多。那麼,可見是專供打打之用的了。有時告訴人們,大抵以為是『幽默』。但假如有被打了的人,或自己遭了打,我想,恐怕那感應就不能這樣了罷。』」

《三閒集•新月社批評家的任務》:「但大老爺要打鬥毆犯人的屁股時,皂隸來一五一十的打,難道也算犯罪麼?」「劊子手和皂隸既然做了這樣維持治安的任務,在社會上自然要得到幾分的敬畏,甚至於還不妨隨意說幾句話,在小百姓面前顯顯威風,只要不大妨害治安,長官向來也就裝作不知道了。」

《兩地書•35•致許廣平》:「『遺老』有罪,即該用清朝法律:打屁股。因為這是他所佩服的。」

周作人《雨天的書•破腳骨》寫無賴子「往往大言於茶館中-{雲}-,『屁股也打過,大枷也戴過』」。

朝鮮

古代朝鮮受中國影響,也有脫褲子打屁股的刑罰。

日本

日本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下令廢止笞刑(早期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1904年1月,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王泰升《台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統治》)

根據台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編輯出版的《台灣歷史辭典》「笞刑執行中止」條: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每次笞打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後藤新平參考清帝國的打屁股肉刑和英國殖民地英國式藤條打屁股研擬而成。

1921年5月1日,時任總督田健治郎下令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刑具是竹板,受刑人脫掉褲子,光著屁股,捆綁在刑臺上,打屁股。(參見吳濁流小說《陳大人》)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在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的犯罪,得易科處以笞刑。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打屁股。

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朝鮮人。

刑前和執行中都要醫師會診,確認身體狀況。

每次不能超過30下。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英國各殖民地、前殖民地的笞刑也是)。

台灣中華民國

白色恐怖年代裡,台灣的監所曾用打屁股處罰違規的犯人。

人類學家張光直在回憶錄《蕃薯人的故事》裡寫到,自己因四六事件被關在看守所期間,曾冒犯醫官,差點受到所方打屁股的處罰。

軍隊裡對成人的體罰

在許多國家的軍隊中也存在體罰下級軍人的情況。

中國

打屁股曾長期作為1種專人執行的處罰方式,偶有突發性的拳打、掌摑、腳踢。

這些處罰方式(主要是打屁股)在部隊裡曾經非常普遍,當時被稱為「肉刑」(係體罰的同意詞)。

沈從文的《從文自傳》裡提到當年他在軍閥部隊吃糧當兵的時候,上級就警告:「胡來亂為的,要打屁股。」

沈從文所在的部隊「不作興挨打」,較常被打屁股只有伙夫,處罰的時候要脫褲子,露出屁股,打在光屁股上。

肉刑也曾經是蘇區(1度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紅軍的例行處罰方式。

毛澤東江西革命的時候,便非常關注這個問題,寫了〈廢止肉刑問題〉這篇著作(收在8卷本《毛澤東文集》第1卷)。

毛澤東在這篇著作裡明白提出了肉刑發生的許多影響:「發現過3次自殺事件(排長1士兵2)」、「凡打人最厲害的,士兵怨恨和逃跑的就越多」、「士兵感覺沒有出路,充滿了怨恨空氣」。

毛澤東通過種種改革:修改《紅軍懲罰條例》(從這裡可以看出條例原先有肉刑的相關條文)、由最高軍政機關會銜發佈廢止肉刑的通令,並頒佈新的《紅軍懲罰條例》等來消滅肉刑;同時由上而下做了大量思想工作。

1943年8月13日彭德懷八路軍的幹部會議上發言〈為什麼在我們革命部隊裡禁止打人〉(收入《彭德懷軍事文選》)。

從彭的發言可以看到人民軍隊對“廢止肉刑”做了許許多多工作:「1928年,毛澤東同志就提出“廢止肉刑”。1929年,紅四軍第9次黨代表大會又有“廢止肉刑”的正式決議。禁止打罵,早已成為我們部隊裡必須遵守的1種制度。而且10幾年來還經常不斷地進行反對打罵的教育。」

但是他同時也承認「直到現在這種打人的現象,在我們部隊裡還未徹底肅清」(這篇發言的起因是1位警衛連長為了懲罰1個戰士偷人民的東西,犯了打人的錯誤)。

中國國民黨國軍的打屁股處罰,在曾參軍的蔡文甫王鼎鈞等作家的回憶錄裡都有相關記述(詳見王鼎鈞回憶錄《關山奪路》;蔡文甫回憶錄《天生的凡夫俗子》)。

王鼎鈞回憶打屁股處罰時「朝這人的口中塞一塊軟木,防他因疼痛咬斷舌頭,又在他小腹底下墊一個枕頭,防他疼痛時擠破睪丸。」

拳打、掌摑、腳踢在國民黨軍中非常盛行,王鼎鈞回憶(上級)「管打耳光叫燒餅,管拳頭叫麵包,管腳踢叫火腿」。

日本

大日本帝國時代,打屁股和徒手的拳打、掌摑、腳踢都是常見的處罰,在當時的部隊、軍事學校、兵工廠都很常有。

彭炳耀回憶錄《造飛機的日子》便提到在日本造飛機的台灣少年工受到的種種體罰。

日治時代當過日本兵的東俊賢在《東俊賢回想錄》裡寫到日本海軍的改心棒(ケツバッターKETSUBATTA,係質地硬實的木棒)處罰(制裁):連續猛烈痛打屁股(這種處罰盛行於簡稱預科練的日本海軍預科練習生,然不限於海軍,作為兵工廠少年工的彭炳耀也寫到了改心棒)。

日本從唐律移植的打屁股笞刑明治維新初期,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了。

刑法沒有笞刑以後,軍隊內部打屁股的制裁(處罰),到昭和年間都存在。

軍隊、團體、社團活動等盛行學長學弟制的環境,學長(先輩)對學弟(後輩)的暴力體罰很多,日本語維基百科指出可能和西方和殖民地的寄宿制中等教育學校;寄宿學校Boarding School(以英國的公學public school如伊頓Eton College、羅格比Rugby School、哈羅Harrow School為代表)盛行的高年級學生(常稱prefect,譯為級長或學長)管教低年級學生有關。

這些學校不只有校長或得到授權的教職員可以執行打屁股處罰,也有高年級打低年級的情形。

韓國

對男性實施兵役(徵兵制)的韓國,軍隊生活中長時間盛行上級軍人對下級軍人苛烈的體罰,有掌摑、拳打、腳踢等徒手進行的,還有命令受處罰的下級軍人手腳著地做成拱形,用棍子打屁股(手腳趴地屁股抬高被打是韓國部隊和學校甚至家庭盛行的男性對男性的處罰),在韓國的軍事教育影片中可見。

韓國威權時代在高級中學配置軍訓教官,學校和軍隊的盛行體罰,有密切的交互作用。

在某些實施學長學弟制的團體、機構,有時也有比照部隊的打屁股處罰,見於影視作品中。

台灣

國民黨中國撤退到台灣後,台灣中華民國國軍當中,偶有突發性的拳打、掌摑、腳踢,雖有少數上級對下級施用打屁股處罰(參見江元慶《南陽艦魅影》;張瑞欽吳豪人顏萬進黃居正《大兵月記》等書),但就如同拳打、掌摑、腳踢,都是屬於不當管教範圍的偶發事件。

1967年7月5日台灣修正發布的《陸海空軍懲罰法》裡,對基層士兵的法定處罰只有: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8種。降級、記過、申誡是行政處分,不是體罰。

台灣文學家筆下的國軍打屁股處罰:

「我自己有被連長用塑膠棒打屁股的經驗,那次是環境大掃除,長官指責他,他就認為我們留守據點的人清除不力,氣憤下拿塑膠水管打我們。」(張瑞欽的回憶,前引書頁129-130)。

「在訓練中心的廣場上,我看到幾名士兵排排站在司令台前,一名尉級軍官拿著齊眉棍,狠狠的朝這幾名士兵的臀部揮去,其中一名個頭瘦小的新兵被狠棍揮得重心不穩,一個踉蹌,頭撞到司令台的牆沿,身體軟了下去。這小個兒新兵唯恐再招來第二棍,連忙又站了起來。他豁然站起時,身體還有些搖搖欲墜。在我驚愕的同時,廣場上有幾名班長看到士兵的狼狽,捧腹大笑。」(江元慶的回憶,前引書頁11)。

趙守棋《海鵬憶錄》裡寫到許多台灣軍中的體罰情況,打屁股的相關記述有:「所用來處罰的工具是挖土用的小圓鍬,他用這種小圓鍬打屁股,而且是使盡全力用雙手狠狠的像打棒球式的打法,一般人捱了三下大概都站不直了。」「我的據理力爭變成了強辯,要罪加一等。被他狠狠的打了五下(硬是多打兩下)之後我根本就整個人趴在地上無法動彈了。而且屁股的受傷處並不是呈現普通的紅腫,而是出現黑紫色,也就是說被他打得產生嚴重的皮下內出血,使得我整個晚上都無法入眠,持續一個星期趴著睡」(頁71)「整個屁股已經見不到肉色,完全呈現紫黑色了」(頁230)。

桑品載回憶錄《岸與岸》裡寫到多種處罰:

請你吃「肉絲麵」(挨竹鞭)「每個班長手裡都有根竹鞭,他要打你,你得立正站好,光著身子,小孩子皮又嫩,一鞭下去,沒有不見血的,但他從不會只打一鞭子。」;吃「火腿」(用腳踹你屁股)。(頁48)

跪小板凳。跪的方式是將板凳翻個面,雙膝跪在橫槓上,他交代衛兵,要監視上身一定要直,然後他就睡覺去了。他一覺睡到天亮,我跪到天亮,而且衛兵還一班一班交下去,連腰彎一下都不行。(頁49)

用麻繩反綁,先痛罵了一頓,然後罰打二十板屁股,由班長執刑。打屁股得把褲子脫下來,我們整天曬太陽,只有那個地方還是白的,路燈照射下,白得簡直有些耀眼!二十板打下來,扁擔打裂了,雖被四人按住頭腳,還全身亂晃,一直喊「媽」。(頁53、54)

「之前就有一個犯了軍紀的兵,在一間教室裡挨打,哀號的聲音,先是淒厲,繼而衰竭,再繼而是呻吟,幾天過後,那個兵就死了。」(陳映真小說《鈴璫花》,國民黨撤退來台早期,許多國軍駐紮在台灣鄉下的教室裡,文中的兵係被扁擔打屁股,小學生謠傳「如果被他們看到,他們會用扁擔打死你,然後抬出去埋掉。」)

台灣軍隊還盛行黃埔十道菜,這是10種幹部刁難屬下的處罰方式,通常是苛烈而不合理的身體要求,常造成士兵身心俱疲。

體能訓練與管教過當(不當管教)的界線有時相當模糊,加上台灣部隊盛行學長學弟制,學長(資深弟兄)往往對學弟(新進弟兄)施加身心折磨來展現權威,林書宇執導的《海巡尖兵》有描寫。

新加坡

藤條打屁股是新加坡部隊的制式處罰。

體罰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父母)和教育機構(初、中等教育的教師)。

在世界各國都歷史悠久。中國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說法,西方諺語亦有“模板:Lang”(拿走棍子,寵壞孩子)。

常見形式為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頂磚、罰跪、餓飯、罰勞動或身體運動、掌摑或令兒童自摑。廣東的現代家庭較常用雞毛帚子(藤條)鞭打方式教導孩子,故有「藤條燜豬肉」比喻此類體罰。

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不論來自父母或教育人員,均會被視為虐待兒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國對後果不大的體罰看法則有不同。有些歐洲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其他國家則允許父母進行輕微體罰(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古中國

中國古代的學塾盛行打罵教育,直到清末都很普遍。

胡適〈慈幼的問題〉1文批評:「受很嚴厲的責罰,輕的打手心,重的打屁股。有許多小孩子身體不好的,往往有被學堂磨折死的,也有得神經病終身的。」

周作人回憶錄《知堂回想錄》說:「現今的小學生從書房裡解放了出來,再不必愁因為讀書不記得,屁股會得打的稀爛,可以種蔥的那樣,這實在是很可慶幸的。」(周還引兒歌「《大學》《大學》,屁股打得爛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種蔥!」,歌的詞句也有用「屁股打得鮮紅」代替的)   

胡適如果半開玩笑的批評人,常反諷地說「該打屁股」。

各國現狀及態度

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ref>兒童權利公約</ref>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目前下列國家/地區完全禁止體罰兒童(主要是校園,台灣傳媒稱零體罰國家):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地亞德國挪威賽普勒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新加坡台灣中華民國)。

全球各國對兒童體罰的法律詳情彙編,請參見<ref>Global summar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英文,pdf)</ref>,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

英聯邦國家

英國和許多英聯邦國家,曾用打屁股處罰違反學校規條的青少年男生。

20世紀80年代都還有,現在已經很少,只有少數英聯邦國家(新加坡馬來西亞等)還有,英國本土和許多英語系國家都已禁止。

通常用藤條抽打(主要使用帶有彎把的藤條,見頂圖),由校長或得到授權的其他學校職員,甚或高年級學生(學長;級長)執行。

學生彎身伏在桌或椅上,被打屁股。

通常不超過6下,有時會造成淤傷和腫痕。

澳大利亞已在1980年禁止,紐西蘭1990年禁止,南非1997年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稚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沒有對父母體罰子女做出禁止。

2005年廣東省進行的“反對對兒童的暴力”顯示<ref>暴力訓兒狀況嚴重</ref>:

  • 54%的兒童報告被徒手、棍棒、皮帶打過。
  • 76%的父母、52%大學生、59%初中生認為:體罰與成才有因果關係。
  • 81%的父母認為“任何情況下教師都不可以體罰”,48%的父母贊成“只要不過分家長就可以打罵孩子”
  • 48%的父母、37%的大學生、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打罵孩子總是有理由的。

香港

香港在1991年9月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自港英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認兒童的權利後,當時的教育署(即現時的教育局)便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罰跪、打手板、打身體等任何形式的體罰,於1991年起更把體罰列作刑事罪行。《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和「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ref>〈10歲童遭反鎖皮篋命危 疑頑皮遭「教訓」父母涉虐兒被捕〉,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7日。</ref>;男童最後延至18日淩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ref>〈鎖篋男童不治 父母控謀殺〉,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9日。</ref>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ref>香港大學新聞稿:〈體罰可以致命: 倡議立法禁止體罰兒童〉,2006年3月1日。</ref>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學允許對一些嚴重違反學校規條的青少年男生施行「藤條打屁股」(不鞭打小童和女學生)的處罰。

韓國(南朝鮮)

體罰在初中和高中甚至小學都已常態化,多由男性教員對男學生行使。

李文烈的《我們醜陋的英雄》(又譯《扭曲了的英雄》,台譯《我們扭曲的英雄》);殷熙耕的《漢城兄弟》等韓國小說寫到了教師打中小學男生的情況:被打的學生手腳著地做成拱形,用棍子打屁股。

在韓國,處罰男生常用棍棒打屁股,習慣上,被打的男生都被要求手腳撐在地上拱起屁股,徒手掌摑和拳打也很普遍,柳河執導,權相佑主演的《馬粥街殘酷史》等片有呈現。

1998年韓國南朝鮮)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韓國仍然盛行體罰。

2002年6月26日,韓國教育部頒布新方案:

禁止使用尺、出席簿、掃把、拖把、球具等各種器具打學生,也不能使用拳腳。

小學(4年級以上)和初級中學可用直徑1釐米、長度50釐米以下;高級中學可用直徑1.5釐米、長度60釐米以下)的直線型木棒打犯校規的學生。

配合基準(規格)的木棒有業者製作和販賣。

男生打屁股,女生打大腿,禁止打其他部位,而且不能留下傷痕。

小學生每次不能超過5下,初中、高中生每次不能超過10下。

隨著社會訴訟盛行和人權擁護派的勢力擴大及少子化,孩子生少伴隨著保護加多,對體罰抗議、告訴・告發的父母増加了。

近年學生常用手機的照相機能在體罰現場偷拍,做抗議時的材料,有些學校會沒收學生的手機。

日本

日本明治維新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小學校令》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制定的《國民學校令》同樣維持一貫禁止體罰的立場。

教育法令禁止體罰的日本,長期存在教師對男學生的體罰:

  • 打頭:用教鞭、教科書、教材道具、手掌等...打學生的頭。
  • 罰站:外面、教室後面、黑板前、自己的座位上...等。
  • 掌摑臉頰。
  • 用拳頭打臉。
  • 打屁股:用竹刀、木刀、竹尺等道具,學生彎腰,兩手放在黑板的溝槽上,突出屁股(其他姿勢:跪姿等...較少)被打。
  • 罰跪在自己的座位上。

盛行多年,到1980年代還有。

妹尾河童的《少年H》寫到掌摑和拳打,漫畫《哆啦A夢》男主角常被罰站。

現在已經很少,偶有個別情況發生。

(韓國和日本情況參見維基百科日本語版)

台灣

明鄭清朝臺灣日治時期國民政府臺灣教育界一直使用體罰以促學生改進,但多年來,台灣政府教育部都持續以行政命令明確宣示禁止體罰,但體罰在台灣的中小學依然盛行。

李遠哲行政院教改會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任內,在電視上發表的談話:「說起『體罰』這件事,是爭議性很大、很矛盾的一個題目。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體罰,各個學者專家、教改團體,也都指出各種不該體罰的理由。但我們老實說,國民中小學的體罰,不是一個公開的事實嗎?父母親在公開場所打孩子,理直氣狀的說,『不打不成器』,這不是一個常見的現象嗎?民間一句俗語這樣流傳下來,好像成了父母老師打人的正當理由。我們要仔細問一問:咁有影(台語;翻成普通話是「真的嗎」)『不打不成器』?」

打屁股常用來處罰男生;為避免性方面的爭議,女生主要是打手心,常見的「男生打屁股,女生打手心」以外,也有打小腿、大腿、手背、腳板等的。工具多樣化,有藤條、木板、水管(軟管或硬管)、實心管狀長形塑膠(台灣稱熱融膠)、木棍、竹棍、愛的小手(1種用塑膠製成的帶柄工具,塑膠柄前連接手形狀的塑膠板)、竹板、竹片、金屬棒(或其他材質)等,以藤條、木板、竹木棍棒較常見。

男生被打屁股時的姿勢多樣化:站直;手扶在牆上;手扶在講桌或課桌邊沿;伏在椅上;手扶在黑板溝槽;手撐在講台(教員踏腳的講台,不是講桌);手和腳撐在地上,身體做成拱形。通常是屁股翹高或小彎腰,屁股微翹的站姿(屁股突顯出來教員較易下手,角度從15、30、45到90不等)。許多教員會要求手腳著地用力撐住,屁股翹得很高的姿勢(施打時可以處在較高的施力點)。

徒手也很常見:掌摑、拳打、腳踢、、擰肉、拉頭髮、亂剪頭髮、剃光頭、色筆畫臉、脖子掛上羞辱性紙牌等。常有教員命令學生做體能活動作為懲罰,跑步伏地挺身仰臥起坐交互蹲跳、半蹲(蹲馬步)、鴨子走路(英語的duck walk,蹲著往前走,有點類似京劇的走矮子;矮子步身段)、起立蹲下、青蛙跳(蹲姿,持續往前跳)、罰站、罰跪、身體長時間做成拱形(搭拱橋)、手舉高或拿重物都常見。傳媒時有學生不支送醫的報道(通常是超過體能負荷導致橫紋肌溶解)。

台灣的學校體罰與英聯邦日本有個很大的不同點:這些國家幾乎只體罰道德上瑕疵的學生,如違規、違紀,台灣大部份的體罰是對付學習方面的落後,如考試及格

英聯邦只打男學生(由男的執行),日本韓國也幾乎都是(已看到的文字和圖象紀錄都沒有女學生,另「維基百科日本語版」指出日本曾盛行的打屁股處罰,可能是受到英國公學(public school)古老的傳統藤條打屁股caning影響),台灣的學校體罰在兩性平等方面相當落實,女生被打是常事(雖以打手心為主,打其他部位還是很多,參見科班條),女教員對男學生執行打屁股或拳腳相加更是普遍(日本韓國的打屁股和徒手制裁通常是男教員對男學生)。

台灣作家洪醒夫發表在《台灣日報》副刊的步入文壇成名作〈逆流〉這篇小說通過男主角的敘述刻劃學校打屁股的慘酷:「我的血染溼了我的內褲,我不能坐椅子,我不能走路。」

台灣作家侯文詠2002年發表的《我的天才夢》裡回憶中學時被藤條打屁股的往事,寫到:「我想起班上有一個同學後來變成了國內知名的聲樂家(中略)我想不起中學時代曾經聽過他唱歌,或者感受到任何他可能成為聲樂家的特質(中略)我搜遍記憶所及,勉強能找出來的,竟只有他挨藤條時,高亢的哀嚎聲而已。」

台灣作家朱和之〈我的四百擊〉1文有許多體罰的相關描寫:

「我們挨過藤條、掃把柄、從學生座椅拆下來的木條、巴掌、腳踹、鐵尺……對,鐵尺。不是用平的那一面打手心,那只是聲音大,不見得痛。黃老師是把大支鐵尺立起來,用細的那一側敲我們的手指背。看起來只是輕輕敲落,可是直接打在骨頭上(中略)老師們用各自的創意,讓我們體驗各種不同的『痛徹心肺』。打手心打屁股抽大腿彈耳朵。還有一次打『下巴』,事實上就是打耳光,但是老師也許為了怕惹上麻煩,再三強調他打的是下巴,然後對著臺上的同學一一出掌。」

「老師掄起掃把柄狠狠痛打我一頓,打到我坐都沒辦法坐下。」

「在座位上看別人被打也是很肅殺的情境。被叫到的人總是臉如死灰,挨打瞬間五官擠成一團,反射性地抽身縮手,又在老師毫不容情的喝令下再把手伸出去。多數時候挨打只是例行公事,不外乎掌心紅腫、屁股黑青。但不時也有同學被打哭,被打到哀嚎,被打到趴在講桌邊。你甚至不曾懷疑,為什麼從來沒有人想要轉身逃走?你知道那有多痛,你只不過是暫時從演員變成觀眾。」

「回頭想想,孩子的心智很是堅強,會把這一切當成生活中自然的存在,打完了下課照樣和同學聊天玩鬧,也沒聽說有誰偷偷躲起來流淚。至於人格上受到什麼影響,也都是多年以後才逐漸顯現,以致於難以追索最初的源頭了。」

「某次校外教學或者畢業旅行,全校出遊。大家在觀光區的路邊攤逛看各種吃食和玩物,老師卻忽然挖到寶似地抽起幾根藤條,左拗右彎淩空虛劈,只差沒抓我們過去試打,最後心滿意足地買了幾根。」

台灣作家洪蘭曾在專訪(《天下雜誌》第353期)中談到她和曾志朗的獨子在臺上學期間「考試少1分打1下」(係台灣非常普遍的1種處罰)。

2005年《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據臺灣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ref>台灣兒童體罰情況</ref>:

  • 1999年:83.4%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 2005年:65.1%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 1999年2001年,來自父母的體罰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

2005年,臺北市教師會調查結果:83%教師認為體罰並不嚴重。77%教師及65%家長不支持市政府的零體罰政策。2006年12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管碧玲委員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臺灣中華民國將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這就是2006年12月27日,台灣總統發布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修正。完成了禁止體罰的法制化。但是學校還是有體罰,媒體上較常報道的是打屁股、踢踹屁股,都是有瘀傷、紅腫才被報導。就在《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修正案取得朝野共識通過當日,台灣花蓮縣中城國民小學教員林玟妝,用73釐米長鋁棒打小學5年級男生的屁股,超過100下。家長提出告訴,經花蓮地方法院在2007年11月29日判刑確定。但2009年1月17日,花蓮縣又發生小學5年級男生被簸箕柄打屁股的事件,引起傳媒大幅報道。台灣立法禁止體罰後,常有學生或學生的家人在體罰現場用手機數位相機拍攝實景,向媒體民意代表、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克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

體罰未成年人的爭議

反對體罰的理由

  •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
  • 無法和家庭暴力區別,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作為辯解。
  • 靠體罰只能產生短期的效果。
  •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

支持體罰的理由

  •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
  • 是管教小孩必要的方法。
  • 兒童缺乏自製力,口頭勸導及責罵不一定有效。
  • 在其他所有教育方法失敗及無效的情況下,才允許體罰。
  • 適當的體罰未必有害。

國際不打小孩日

每年的4月30日1998年在美國由一個反體罰組織發起的國際不打小孩日(又譯無巴掌日,美國稱為模板:Lang),目前已有上百個國家的民間參與。


外在連結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