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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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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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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職位。如:「總經理退休之後,原職由副總經理升任。」「在澄清公款的流向後,長官准許他官復原職。」
國大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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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大代表全體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若干人組成,按往例平均十二票可當選一人,綜理會期內的一切事務。成員有輪流擔任大會主席、覆核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連署提名名單、公告當選及在當選證書簽名蓋章等職權。國民大會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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