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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爭辯是非。《說文解字.言部》:「,爭也。」如:「聚紛紜」。《淮南子.俶真》:「周室衰而王道廢,儒墨乃始列道而議,分徒而。」
2.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如:「訴」。《周禮.大司寇》:「以兩造禁民。」漢.鄭玄.注:「,謂以財貨相告者。」
3.責備。《論語.公冶長》:「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者也。」
公開的、明白的。《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太尉尚恐不勝諸呂,未敢言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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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事,從中取利的人。《儒林外史》第四○回:「沈大年又補了一張呈子,知縣大怒,說他是個刁健棍。」《福惠全書.卷一一.刑名部.詞》:「更有一種教唆棍,心實虎狼,跡同鬼域,原無恆業,專哄平人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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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因私權不獲履行、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構本於司法權,依法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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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打官司。如:「待人處世,以和為貴,若非對方欺人太甚,不要輕易興。」也作「興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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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訴,不得結案。如:「這件案子已纏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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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爭執而相互控告。《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息。」《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小人爭,只要爭小人的妻,不曾要別人的妻。」也作「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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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訴案件。《論語.顏淵》:「聽,吾猶人也,必也使無乎。」《宋史.卷三八七.列傳.陳良翰》:「揭示名物,民競樂輸,聽咸得其情。或問何術,良翰曰:『無術,第公此心如虛堂懸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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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于刑者歸于士。」《漢書.卷九九.王莽傳中》:「公卿旦入暮出,議論連年不決,不暇省獄冤結民之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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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時則》:「審決獄,平詞。」《三國演義》第八五回:「凡一應朝廷,選法、錢糧、詞等事,皆聽諸葛丞相裁處。」也作「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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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代寫狀子,助人爭的人。今稱律師。《初刻拍案驚奇》卷二:「打點告狀,替他要人去。一面來與個師商量告狀。」《福惠全書.卷一一.刑名部.詞》:「被告抄狀入手,乃請刀筆師,又照原詞,多方破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