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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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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儒林外史》第三四回:「小弟為朝廷立法:人生須四十無子,方許娶一妾。」
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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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法制中的八種刑法。《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黃鍾調起,五音以正,法律馭民,八刑克平,以律為名,取中正也。」
軍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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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人,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而受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其刑罰較司法審判為嚴厲。除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的案件之外,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如:「現役軍人在戰時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仍要接受軍法審判。」
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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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刀殺的刑法
端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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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正本清源」原作「清原正本」。漢代的史學家班固,曾在《漢書》的〈刑法志〉中討論國家的刑法制度,認為當時的法律有許多不合宜的地方,處刑的輕重常拿捏不當,重者太重,死刑人數過多;輕者太輕,無法達到遏止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無法遏止輕犯者作惡,官吏又每每以斬大盜建立威信,結果社會依然混亂。原因除了禮樂教養的缺乏外,就是刑法制定不當的後果。所以班固認為必須要從源頭開始清理、從根本開始整頓,也就是從檢討刑法制度做起,修改不當的法令,重新衡量罰則的輕重,才能使社會達到真正的安定,人民有安樂的生活。後來「正本清源」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比喻澈底改革以解決問題...
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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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刑法,罪犯被判充軍或流徙。《福惠全書.卷二九.郵政部.稽查徒犯》:「有官吏豪棍犯贓而發配者,上司差押,連文解到,本州縣具收管。」
內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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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制,監獄分內、外監。強盜及斬絞等重犯均入內監。因設於監獄深處,故稱為「內監」。《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監。」
笞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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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笞刑用的木杖。《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駕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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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廠衛逮捕人犯的憑據,由刑部簽發。《明會要》卷六七:「廠衛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發簽駕帖。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無如之何。」《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符,其偽莫辨,姦人矯命,何以拒之?」
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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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在罪犯臉上刺字,並送往遠方充軍。《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金瓶梅》第一○回:「只把武松免死,問了個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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