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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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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豐厚的程度。《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下》:「應用敕處分者,殷不請於朝,即以帖行之;又不時科斂民財,以自豐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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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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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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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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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遇父母有重病,撤去琴瑟,斷絕音樂,以示孝意。語本《儀禮.既夕禮》:「有疾,疾者齊,養者皆齊,撤琴瑟。」後指有人生病、死亡的意思。《聊齋志異.卷二.胡四姐》:「我今名列仙籍,本不應再履塵世,但感君情,敬報撤瑟之期,可早處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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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再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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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書經.多方》:「我惟時其教告之,我惟時其戰要囚之,至于再,至于三,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指一而再,再而三。《明史.卷一八一.徐溥傳》:「數月以來,奉中旨處分未當者封還,執奏至再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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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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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有特定之行為義務而不為之者,經法定程序,由行政官自為之,或使第三者為之,而向義務者徵收其費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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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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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因犯罪而給予處分。《宋史.卷三四五.任伯雨傳》:「聞中國黜惇,放箸而起,稱甚善者再,謂南朝錯用此人。北使又問,何為只若是行遣?」《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小孫屠.第一一出》:「休要順人情,依法自行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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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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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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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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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人運用社會個案工作方法,施以調查、分析及擬訂科學處遇計畫,向法院法官提供意見的程序。若經法院宣判觀護處分時,則加以輔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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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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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一定的限期。《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稟帖贅說》:「細查條例,原未有中途在逃,復行原獲處所,勒限緝獲之處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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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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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政府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所做的爭訟,以為救濟。包括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救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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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