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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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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官員的資歷、功績等,以定其官職的等第和升貶。《晉書.卷八六.張軌傳》:「征西大將軍亮上疏,言陳寓等冒險遠至,宜蒙銓敘,詔除寓西平相。」
2.批評議論而排次第。南朝宋.裴松之〈上三國志注表〉:「壽書銓敘可觀,事多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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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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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行政機關之一,隸屬於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的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事項,及各級人事管理機構的指揮監督。設有法規司、銓審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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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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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議授職等級或獎勵勛功。如:「銓敘」、「獎敘」。《晉書.卷七○.應詹傳》:「直以舊望登敘。」《北史.卷三九.薛安都傳》:「在南以武力見敘,遇宋孝武起江州,遂以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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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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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擇官吏。如:「銓敘」、「銓選」。《魏書.卷八.世宗紀》:「而中正所銓,但存門第,吏部彞倫,仍不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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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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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銓敘舊人。《左傳.昭公十四年》:「禮新,敘舊;祿勛,合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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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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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舊時官制的六部之一。掌管官吏的銓敘、勛階、黜陟等事。漢時有常侍曹,主管丞相御史公卿之事;東漢改為吏部曹;魏晉以後皆稱為「吏部」。因專司銓選,故也稱為「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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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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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的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的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綪、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分設考選、銓敘兩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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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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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任用資格)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二十二條 (專業人員、研究人員之準用)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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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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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六章 罰 則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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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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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派用人員的一種官等。凡曾任最高級荐任或荐派,及相當荐派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得為簡派人員。多用於臨時機關或有限期之臨時專任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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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