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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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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上指犯罪行為人其犯罪行為之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時,依法本應處以拘役或罰金,而由法官在宣示判決時,得於判決主文諭以訓誡代替拘役或罰金刑之宣示判決。[例]檢察官念在他罪行輕微且又是初犯,當面加以訓誡後,下令飭回。
言者無罪,聞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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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詩經.大序》:「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指提意見的人即使提得不正確也是無罪,聽取意見的人即使沒有對方所說的缺點也可以引為警戒。唐.白居易〈與元九書〉:「言者無罪,聞者足戒。言者聞者,莫不兩盡其心焉。」
繩愆糾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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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錯誤,糾正過失。《書經.冏命》:「繩愆糾謬,革其非心,俾克紹先烈。」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奏啟》:「昔周之太僕,繩愆糾謬;秦之御史,職主文法。」
古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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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韓愈、柳宗元等,反對唐初駢儷的文風,力主文以載道之說,欲以先秦、兩漢的散文代替駢文,宋歐陽修等繼之,遂使古文成為文章正宗,是為「古文運動」。
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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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書法令。《史記.卷一二○.汲黯傳》:「好興事,舞文法。」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奏啟》:「秦之御史,職主文法;漢置中丞,總司按劾。」
繆種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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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荒謬錯誤的東西流傳下去。《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也作「謬種流傳」。
譎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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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辭不直言,使聞者自悟。《詩經.周南.關雎.序》:「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
卜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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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這種敵意國族主義的第一個敵人就是台灣民族主義。」,「海峽兩岸儘管同文同種,但一元威權文化與多元民主文化所形成的人格特質,已塑造了『異質的民族』,實際上已是完全不同的人種。中華民族是道道地地分裂民族,強行統一已無必要,也必將必敗。」卜大中著作等身,著有《麻辣台灣》、《火眼金睛集》、《戀愛卜一卜》、《性、自戀、身分證》,《五百玩人》,《從中國到世界》、《中華民國的戰略外交與安全》等書,譯有《第八類接觸》、《孫中山──未完成的革命》等。
蘭臺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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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漢代主持整理圖書及掌理書奏的長官。《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注引《續漢志》:「蘭臺令史六人,秩百石,掌書劾奏及印主文書。」《文選.曹丕.典論論文》:「武仲以能屬文為蘭臺令史,下筆不能自休。」參見「蘭臺」條。
魚目入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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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魚目混珠」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任昉(西元460∼508)字彥昇,南朝梁博昌人,仕宋、齊、梁三代。宋時,舉兗州秀才,拜太常博士。入齊,以文學為王儉所重,後任竟陵王記室參軍,為「竟陵八友」之一。齊末,蕭衍得勢,任為驃騎記室參軍,專主文翰。蕭衍代齊自立,是為梁武帝,任昉為義興、新安太守,有政聲。任昉博學多聞,於書無所不讀,聚書至萬餘卷,是當時著名的三大藏書家之一。曾見宮中內藏四部古籍篇卷紛雜,於是親自校讎勘定。任昉的文學成就,以善撰表、奏、書、啟著稱,當時王公表奏,無不請昉代筆,起筆即成,不加點竄,因而與以詩聞名的沈約合稱為「沈詩任筆」。他在上任大司馬記室時,寫了一篇〈到大司馬記室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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