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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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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一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資格)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任用程序第二十三條 (國小校長任用程序)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
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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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班方式、課程教學、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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