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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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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第 10 條(刪除)第 11 條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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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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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為免將來無法強制執行,得於判決確定前,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東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停止移動、變更、藏匿訴訟目的物,稱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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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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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第 23 條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 23-1 條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第 24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第 25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幼稚教育法本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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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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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或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前的一種程序,係指債權人為保全債務人將來的金錢給付,而請求法院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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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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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法所為的命令、禁止與強制等權力。國家制訂特別法令,賦予警察必要時可對人民施以強制執行,以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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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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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假執行等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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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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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先訴抗辯權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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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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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的債權證明文件。擁有這種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只要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即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償還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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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