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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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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構之保護則可分為成立自由、從事出版業之自由、事前檢查的禁止、拒絕證言的特權、禁止搜索之特權、禁止扣押之特權等等。 出版自由保障之主體出版品之權利主體可為自然人或者法人,由此可知出版自由之主體包含所有經營、從事出版相關事業之人,以及出版事業其本身,此即是說在出版事業中工作之人員,如社長、編輯、主筆、記者等皆為出版自由之主體,惟投稿之作者因其本身非屬於出版業,故不屬於出版自由之範圍,但其可主張言論自由或著作自由。(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250-255。註2:蕭淑芬,<表...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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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向法院申述請求。如:「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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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扣押。如:「那個流氓已被拘押在監獄,再也不能為非作歹了。」
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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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債務人有逃避債務之虞時,或其經濟財務狀況惡劣而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債權人為預防其脫產或隱匿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
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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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指債務人在借債不還以後,為避免債權人追索他的財產,於是債務人把名下的財產過戶到別人名下,使債權人無法追償的行為。[例]為了預防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假扣押
凍結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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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資金不能運用或移轉。在法律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以假扣押、假處分等,禁止債務人財產移轉。
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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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而予以扣押。如:「在我國,遊客若攜帶肉類食品、新鮮水果入境,都會被海關人員查扣。」
刑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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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辦理犯罪預防、偵辨重大或複雜之刑事犯罪、蒐集運用重要治安情資為主要業務的警察人員。簡稱為「刑警」。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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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假執行等即是。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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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其偵查結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訴之處分。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除由告訴人聲請再議阻其確定外,原則上限制再行起訴;羈押之被告,視為撤銷羈押;扣押原則上應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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