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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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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覈合格證書之類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第六條 (初檢方式及申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資格)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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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沿革2 條文章節2.1 第一章 總則2.2 第二章 任用資格2.3 第三章 任用程序2.4 第四章 任用限制2.5 第五章 任期2.6 第六章 附則3 相關連結 沿革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一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208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29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3806號令修正發布第8、21、40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8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7、18、26條條文;增訂第16-1、30-1條條文;並刪除...
幼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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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核備。第 12 條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第 13...
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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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教師法施行細則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教師證書製作6 教師聘任及停聘、解聘、續聘7 教師會之定義 教師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法源第1條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3條軍警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
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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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Teacher Education law)自八十三年公佈以後,直至九十一年做許多修訂,尤其在教師資格的取得上,有相當重大的改變。舊制師資培育法中,教師資格的取得是在接受職前課程後,申請初檢,取得實習證書,進行實習一年,然後申請複檢,即可取得正式教師證書。初檢和複檢都是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但新制教師資格的取得,學生要先接受職前課程,然後實習半年,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使可取得正式教師證書。另外,舊制中實習教師的身份定位較不明確,非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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