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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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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例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提起訴訟。
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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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在債務人破產宣告前,對其財產有質權、扺押權和留置權等的債權人,可以不依一般破產法程序行使債權,而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見民事訴訟法中破產法第一○八條。
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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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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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訊。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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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以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行法規數百種的法律用書。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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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問及判決民刑訴訟的場地、處所。如:「如果你真的不願意私下和解,那我們只有法庭上見了。」
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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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債務人有逃避債務之虞時,或其經濟財務狀況惡劣而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債權人為預防其脫產或隱匿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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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刑、民、商事法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的總稱。
重行提起申訴。第 16 條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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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刑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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