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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足而知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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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沒有憂慮後,才能講求禮義廉恥。《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爭訟息。」
草滿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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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中無犯人而長滿了草。語本《隋書.卷七三.循吏傳.劉曠傳》:「在職七年,風教大洽,獄中無繫囚,爭訟絕息,囹圄盡皆生草,庭可張羅。」比喻為官清明,犯罪者少。如:「執政者唯有公正不阿,仁民愛物,方能使社會祥和,人人守法,草滿囹圄。」
駙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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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掌管帝王隨從車輛馬匹。漢朝有「駙馬都尉」,而皇帝的女婿,常做這個官。以後遂專稱公主的丈夫為「駙馬」。《漢書.卷五四.蘇建傳》:「宦騎與黃門駙馬爭訟,推墮駙馬河中溺死。」《西遊記》第三○回:「三駙馬特來見駕,乞為轉奏轉奏。」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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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解釋文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一有關學籍規則或懲罰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進校內申請途徑為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實際上,在有關師生互動的解釋中,特別權力關係似乎已經被揚棄。但是,基於理論上的...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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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官署或上級官署審查該處分當否,並為一定的決定的爭訟
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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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管理一縣的長官。《後漢書.卷七六.循吏傳.劉矩傳》:「民有爭訟,矩常引之於前,提耳訓告,以為忿恚可忍,縣官不可入,使歸更尋思。」《初刻拍案驚奇》卷六:「縣官升堂,眾人把卜良帶到。」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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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大學招生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 (包括考試) 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前項大學招生...
陳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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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西元104~186)字仲弓,東漢許(今河南省許昌縣)人。桓帝時,為太丘長,修德清靜,百姓以安,後居鄉閭,平心率物,有爭訟者,輒求判正。卒時會葬者三萬餘人,諡文範先生。
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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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債務人有逃避債務之虞時,或其經濟財務狀況惡劣而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債權人為預防其脫產或隱匿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
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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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代寫狀子,助人爭訟的人。今稱律師。《初刻拍案驚奇》卷二:「打點告狀,替他要人去。一面來與個訟師商量告狀。」《福惠全書.卷一一.刑名部.詞訟》:「被告抄狀入手,乃請刀筆訟師,又照原詞,多方破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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