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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矛盾、違逆。《後漢書.卷二四.馬援傳》:「條奏越律與漢律駮者十餘事,與越人申明舊制以約束之。」
畏難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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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困難,苟且偷安。《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貨志二》:「大學士倭仁疏陳黑地升科,州縣畏難苟安,請申明賞罰。」《老殘遊記》第八回:「只此一聲,人人精神震動。不但人行腳下覺得輕了許多,即騙子亦不似從前畏難苟安的行動。」
明法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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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法令,謹慎發布命令,避免出現差錯,使人人遵守。《尉繚子.戰威》:「明法審令,不卜筮而事吉。」《史記.卷六五.孫子吳起列傳.孫武》:「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鬥之士。」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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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犯人自關押處提出來審訊。《大清會典.卷八四一.刑部》:「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檢舉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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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明、申明。《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五:「呈明上司,替他立起祠堂。」
干名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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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世俗禮教,冒犯公義。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三.清議》:「凡十惡、姦盜詐偽、干名犯義,有傷風俗及犯贓至徒者,書其名于申明亭,以示懲戒。」
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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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三國演義》第二二回:「操因緣眥睚,被以非罪;榜楚參并,五毒備至;觸情任忒,不顧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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