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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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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夫妻有同居的義務。《警世通言.卷一二.范鰍兒雙鏡重圓》:「過了數日,呂公將回文打發女婿起身,即令女兒相隨,到廣州任所同居。」《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糟糠之妻,同居貧賤多時。」
貧賤之交不可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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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忘記貧困微賤時結交的朋友。《南史.卷三九.列傳.劉勔》:「後從駕登蔣山,上數歎曰:『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糟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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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貧賤時共患難的妻子。參見「糟糠之妻」條。元.馬致遠《漢宮秋》第三折:「您也要左右人扶侍,俺可甚糟糠妻下堂。」
貧賤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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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低賤時結交的知己。《後漢書.卷二六.宋弘傳》:「弘曰:『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也作「貧賤之交」。
貧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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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寒卑微時結交的朋友。元.羅貫中《風雲會》第三折:「卿道是糟糠妻不下堂,朕須想貧賤交不可忘;常言道表壯不如裡壯,妻若賢夫免災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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