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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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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教師法施行細則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教師證書製作6 教師聘任及停聘、解聘、續聘7 教師會之定義 教師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法源第1條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3條軍警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 教師證書製作第4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
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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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學有專長,應邀講學,不在員額編制內的教授。通常以一學年為期限,期滿得申請續聘
教師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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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校內之教師聘任、聘期、教師升等資格、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延長服務、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教師升等申覆事項之審議,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依據各校教師評鑑法定期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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