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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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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者向法院表示其訴訟事件所用的書狀。[例]他到法院按鈴呈遞訴狀,控告對方毀謗。
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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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行政法院設立,掌理審判行政訴訟事物,其地位相當於普通法院的推事。
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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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制度,政府官吏及婦女有訴訟事,派親屬或家人代表投案,稱為「抱告」。《野叟曝言》第一八回:「先叫了洪儒上去,問不多兩句,就叫抱告計多。」
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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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也稱為「訟事」。
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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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掌管刑法及獄訟事務的機關,屬六部之一。由隋朝開始設置,歷代因之,至清光緒時更名為法部。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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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為民事、刑事之第一審審判機關。設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方。
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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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審理訟事,由民間選出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方式,稱為「陪審」。英國有此制。
包攬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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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包辦訟事從中圖利。《儒林外史》第一九回:「訪得潘自業(即潘三)本市井奸棍,借藩司衙門隱佔身體,把持官府,包攬詞訟。」
會審公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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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列強在中國租界內強行設立的審判機關。專門審判中外的互訟事件,審判官由外國領事或其委派人員充任,與中國會審官會同審理,實際上審判實權橾在外人手裡。後改為特區法院,民國十六年撤銷。
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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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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