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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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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第10條(矯治或轉介治療) 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第11條(常見體格疾病之預防及矯治)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第12條(重大傷病學生之輔導與照顧)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第13條(防疫及監控措施)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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