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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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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地方的名稱;為人類歷史、文化、社會、政治、語言、地理等發展的綜合產物。其發生為人類便於地理實體之定位、區別與利用等,而賦予特定名稱。地名需具備指位功能、有一定之可辨識形態特徵,並為人們所認知及利用者,才可被命名。地名成因可分為顯性(如:地形、氣候、方位、交通等)及隱性(如:歷史、語言、宗教、風俗、移植等)內涵因素,不同成因之地名,即具不同背景意義及地理屬性。其發展階段由初生期(鮮為人知)、穩定期(廣為人知)而至消滅期(搬遷或廢名);且由約定俗成而至法規制定。而地名組成可分為專名與通名,其種類又可分為:正名、副名、俗名等。地名在地圖中屬符號之一類,且做為其他符號之輔助說明,如在某河流符號旁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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