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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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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電檢制更客觀公正而制定的法律條文。如:「國內的電檢法隨著時代的變遷,應做適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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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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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的行政作用為對象所制定的一種法律規範,而依法行政。於學理上可分為行政組織法及行政作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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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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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詮釋而賦予憲法新的意義。隨著社會快速的變遷及因應世局的變化,憲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在我國現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來行使釋憲的職權。如:「藉由大法官會議來詮釋憲法的文字,使其具涵因應環境需求的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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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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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裁判、國會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擬訂政策、處理爭議或採取重大行政處分時,給予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專家學者及公共團體,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之機會,以備政府參擇採證,維持民主效能與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於英、美,民國七十三年底,臺北市議會首先在我國採行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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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我略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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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教皇額我略第十三於西元一五八二年制定的新太陽曆。即以西元紀年為標準,能以四整除之年為閏年,餘皆平年,今為世界各國通行的曆法,我國稱為「陽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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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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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章,其效力次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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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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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比率,向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課徵所得的一部分作為國家經費。始創於英國,後有多國採行。我國於民國二十五年制定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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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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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為維持與臺灣的非正式官方關係而制定的國內法。根據此法,美國維持與我國的非官方的關係,並且繼續售予我防衛性武器。中華民國得以在美國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美國則在臺灣設立美國在臺協會,以執行原大使館的外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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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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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黨所制定。闡明其建黨宗旨、黨內組織,與黨員權利、義務等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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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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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最終權威表現在國會上,國會擁有無限的權威得以制定或變更任何法律,而這項權力也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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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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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